关于《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08-12 17:13 信息来源:鹰潭日报──2022年11月29日在鹰潭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市住建局局长 王富生
市住建局局长 王富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查。
一、立法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2022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制定《条例》是部委对海绵示范城市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要求,以及财政部对我市下达的《鹰潭市2021年—2023年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要求我市应在示范期内完成立法任务。
(二)制定《条例》是我市海绵城市常态化管理的需要。海绵城市的建设是我国近期提出的一个新的城市建设目标,只有少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和示范。上位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缺乏对海绵城市理念的具体管控。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急需地方立法的支持,才能使得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在三年示范期之后,形成一套有效长久的城市发展机制。
(三)制定《条例》是理清管理职责的需要。我市水务管理体制机制仍存在“九龙治水”的尴尬,城市调蓄池管理归口市水利局,污水处理厂、黑臭水体管理归口市住建局,内涝和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排水处罚归口市城管局和各区城管局、街道办。排水管控机制仍然空白,水务执法困难,污水流入城区自然水体。为了系统性理清部门职责,急需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根本性解决城市水体及排水管理问题。
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起,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司法局、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赴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江西萍乡、安徽池州、浙江宁波等多地市调研。成立了专班认真梳理,精心起草。
2022年3月初稿完成,市住建局对接市人大立法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召开部门及各区(市)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充分论证,并通过两次书面征求意见,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害相关单位和个人代表意见建议。
2022年8月,在经历了十余次修改打磨后,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该《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运维管理、保障促进、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主要阐述了立法目的、海绵城市定义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条例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作为,要求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蓄得住、渗得下、排得出、连得通、流得动、分得开、净得了、用得上、管得好”的目标。
明确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责任主体是市、区(市)人民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
理清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部门的各自职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本章主要明确了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在规划编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在土地出让、方案设计、规划许可、可研审批等审批环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中,项目五方主体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运维管理
主要明确了海绵城市运行维护主体以及运行维护管理、设施保护、排水管理、雨水利用、智慧海绵的要求。
第四章 保障促进
主要对资金保障、费用保障、考核与评价制度、规范程序、信息共享、标准引领、技术与人才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设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处罚。对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设置了罚款以及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明确了本条例施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全域一体、系统推进”的可操作性、易操作性。
(二)《条例(草案)》第七条根据现实情况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职责,如果近期发生机构改革,将在人大审议环节修改完善。
(三)《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余江区、贵溪市(含龙虎山景区)各自编制辖区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保我市海绵城市全域推进。通过蓝线、绿地等专项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协同,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蓝”“绿”“灰”相互结合的体系,并有效恢复我市城市水系排涝和景观功能。
(四)《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原“三同步”的基础上增加了同步验收,有效解决了部委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环节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不得新增审批环节的矛盾。
(五)《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现实中建设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因未移交而投入运行产生的运行维护费,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篇解决,不在条例中明确。
(六)《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是兜底条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等单位违反本条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予以处罚。
(七)《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偷盗、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等行为,适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故本条例中不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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