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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21/2024-06425 发文机关: 市文广旅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成文日期: 2024-10-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21/2024-06425
发文机关: 市文广旅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成文日期: 2024-10-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

)文综罚字〔202415

当事人: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经营者:*玲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04MACYM8466W

经营者*玲

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民悦家园3栋二层206室-56

2024年06月07日下午,鹰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上级交办关于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在淘宝售卖有害出版物的案件线索

2024年06月10执法人员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的淘宝店铺桑力言图书店进行了远程勘验。在勘验中执法人员发现桑力言图书店并没有售卖实体书籍,其店铺中的商品为代找电子书、数字字体合集软件设计字体。执法人员通过与店铺客服沟通,了解到其的运行模式为:买家提供需要购买图书的ISBN号和名称,店家通过电子书书库(书库为2020年向他人购买的)查找,如果书库有这本书就以2元1本的价格出售这本电子书。在与客服咨询确认过后,未发现其电子书库内含有有害出版物的情况,但其通过电子书书库出售电子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20240611日,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06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注册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民悦家园3栋二层206室-56进行调查核实。在实地勘验中发现该地址实际经营单位不是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其证照注册地址系虚假地址。

2024年06月17日执法人员与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法定代表人*玲取得了联系,*玲在电话中承认自己是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的法定代表人,但表示自己不会来鹰潭,且拒绝接受调查询问,不配合执法人员办理案件。

2024年06月19日,案件终结调查。

2024年07月01日,本机关通过鹰潭市文广旅局官网及政府网站依法向当事人公示送达编号为(鹰)文综罚告字〔2024〕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08月01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本机关则视为已公示送达完成。

现已查明:

当事人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04MACYM8466W,《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码赣新出发零字第023723号,住所:鹰潭市信江新区民悦家园3栋二层206室-56,法定代表人*玲;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一直未提供进货渠道正规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玲逃避行政处罚,拒不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编号为(鹰)文综远勘字〔20241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图》7份、《远程勘验视频光盘》1份

证据2手机截图》2份。

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2  

证据4: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营业执照》资料截图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截图一份。          

本行政机关认为,鹰潭市信江新区桑力言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损市场公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不提供进货清单,故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计算,且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2024年6月24日,经集体讨论决定,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 鹰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路6号

联系人:陈屹东、毛嘉峰

联系电话: 0701-6225718

 

 

 

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08月02日                                        

  

 

 

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