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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21/2024-06427 发文机关: 市文广旅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成文日期: 2024-10-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21/2024-06427
发文机关: 市文广旅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成文日期: 2024-10-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对鹰潭市班珠图书店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18

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CUM1MJ4J

负责人:*

住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民泰家园6栋二单元201-10

20240418,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鹰潭12345政务服务热线编号为DH9936000024041700424的交办单,交办单中投诉鹰潭市班珠图书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售卖盗版书籍,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交办单中的投诉人,要求其将购买到的疑似非法出版物寄送至鹰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鉴定。2024年04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人寄送的在鹰潭市班珠图书店(拼多多平台班珠图书音像专营店)内购买到的《看见孩子》书籍一本,同日,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鹰潭市班珠图书店涉嫌售卖盗版书籍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05月06日,执法人员将投诉人寄送的《看见孩子》一书送至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进行鉴定。2024年05月22日,经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非法出版物鉴定小组鉴定,投诉人寄送的《看见孩子》一书为非法出版物。

立案后,执法人员前往鹰潭市班珠图书店经营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民泰家园6栋二单元201-10进行实地勘验。经查,民泰家园小区6栋只有一个单元,不存在当事人经营地址中的二单元,且6栋2楼内只有一家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不存在任何出版物零售相关业态,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多次联系鹰潭市班珠图书店负责人*,电话均未获得接通。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发证机关得知,鹰潭市班珠图书店获批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鹰潭领跑者商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

2024年06月18日,本案终结调查。经查,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售卖盗版书籍,未在其经营地址进行实际经营且多次通过电话未能取得联系,当事人故意逃避监管的情况属实。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07月0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内容。由于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机关依法在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进行公告送达。截至2024年08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

证据1:鹰潭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下发编号为DH9936000024041700424的交办单一份, 证明本案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2:视听证据资料二份,证明现场检查及非法出版物内容的主要情况。

证据3:投诉人寄送的《看见孩子》书籍一本,证明涉案出版物的相关情况

证据4: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非法出版物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一份,证明《看见孩子》一书的具体鉴定情况。

证据5: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截图一份投资人*,用来证明该场所的基本信息。

本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破坏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故意逃避监管的情况属实,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属于情节严重综合以上情况,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现对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鹰潭市班珠图书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0819

 

 

 

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