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14/2024-06693 |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2024-10-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14/2024-06693 |
发文机关: 市住建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2024-10-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关于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函
上海尤凯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鹰潭绿地科创城A-1~A-6地块幕墙设计项目中,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鹰住建罚决〔2023〕54号),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计366100元(叁拾陆万陆仟壹佰元整)。
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于2024年4月10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公开审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认定我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你单位提出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你单位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4)赣7101行初438号行政判决,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经公开审理,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你单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终审判决,《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鹰住建罚决〔2023〕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第二项行政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申请月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瀚
联系电话:0701-6261135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