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12/2024-07685 |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10-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12/2024-07685 |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10-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360600-000201013000-XK-06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政务服务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地点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12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 ||
咨询电话 | 0701—6253901 | ||
受理期限(工作日) | 3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 ||
数量限制 | 无 | ||
特殊程序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办理流程
预约 | 0|0|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接收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自然资源局办证窗口。 |
受理 | 1、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办证窗口接收并审查材料。如材料合格,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办证窗口应向申请人当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有资料不全的情况,当场发放《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全;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2、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审核 | 无 |
审批 | 无 |
办理进程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jxzwfww.gov.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
办理结果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送达方式 |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自然资源局办证窗口。 |
最少到窗口次数 | 1 |
设定依据
法规名称 | 法规条款 | 内容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已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附件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 | 发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0 | 1 | 否 | 是 | 无形式附件 |
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及拆迁 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是 | 无形式附件 |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是 | 无形式附件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书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 (三)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情况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自然资源局窗口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无 | 0701—6253901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 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 335000 | 夏令制 24小时制(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 冬令制24小时制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01-6223145,0701—6264965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无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无
中介服务内容
无
中介服务名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