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12/2020-04048 |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0-12-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12/2020-04048 |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成文日期: 2020-12-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2日
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机制,充分发挥鹰潭市自然资源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宣传、服务、监督作用,保障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防止网站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等信息及回复社会公众咨询的信息;所称信息维护指对网站信息的更新、管理和监控;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将政府信息上传到网站上对外公布;所称信息回复是指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各类问题给予答复。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全市自然资源中心工作。严格执行“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第四条 市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市国土资源信息和档案中心(以下简称“信息档案中心”)是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来源于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分工责任,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材料;区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分局也要相应地明确责任分工,需向网站投送的稿件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由本单位办公室报送。
第六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中央和省、市级权威媒体公开发布后,信息档案中心可直接链接或转载至网站。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及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其他机构领导来我市出席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重要活动的信息,市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信息,局领导出席的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主办或主陪各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编辑、提供。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网站信息采集员,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业务信息的采集、编辑、提供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发布”原则。
具体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新闻动态类信息的审核发布。各部门信息员应及时主动采集与部门相关的工作动态,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核稿、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交由信息中心发布,特殊和重要的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同意。
(二)业务信息的审核发布。各部门信息员应及时主动采集业务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初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信息中心发布;如涉及几个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信息员负责采集,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初审、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信息档案中心发布。特殊和重要的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同意。
(三)公文的审核发布。各部门在发文拟稿时对文件是否主动公开提出意见,在局主要领导正式签署并印发后,由信息档案中心发布。
(四)专栏类信息的审核发布。专栏的建设,应由相关部门书面提出建设申请,申请必须写明专栏的名称、用处、栏目的设置和页面的设置以及专栏的时效与期限,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档案中心负责建设;特殊和重要的专题、专栏,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专栏类信息发布的审核程序和业务信息的审核程序相同。
(5)公众参与类信息的处理与回复由法规科负责办理,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法规科提出办理意见,经法规科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法规科发布。
(6)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信息档案中心在网站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后由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确定是否给予公开。信息发布的审核程序和业务信息的审核程序相同。
第十条 信息审核的主要内容
(1)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信息是否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3)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局党组工作思路和决议、要求;
(4)信息有无涉密内容;
(5)信息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6)信息观点是否正确;
(7)信息内容是否属实,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真实;
(8)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楚,文字格式是否规范,排版是否工整,有无错别字等。
第十一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得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在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处理时限。
(1)新闻动态类信息发布时限:应充分考虑新闻性、及时性,一般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2日内审核完毕,信息档案中心在收到提交的政府信息后应在当天在网站发布,重要紧急内容应在当日审核完毕在网站发布。
(2)业务信息发布时限:信息审核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息档案中心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当天在网站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3)公文公开发布时限:文件正式印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信息档案中心直接在网站上发布。
(4)公众参与类信息回复时限:法规科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一时回复不了,应先回复说明情况,待处理完毕后再给予确定回复。
(5)依申请公开信息回复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档案中心及时予以更新。发现信息差错的,信息提供部门应会同信息档案中心在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信息档案中心做好各部门所提供信息及信息审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
第十六条 局网信办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工作的考评工作,信息档案中心负责统计每月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网信办审核后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导致网站在全国、全省或者全市政府网站抽查中被通报的,对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开展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