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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01/2024-07525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鹰府办发〔2024〕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1-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索  引  号: YT0001/2024-07525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鹰府办发〔2024〕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1-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现行有效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安排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上级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政府性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调配。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市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章  资金计划安排

第七条  市级发改部门在制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当就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充分征求市级财政部门意见。市级财政部门需按规定对有关项目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凡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合理安排预算,并及时做好政府投资资金的筹措工作,如有变更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含路灯)、园林、环卫、桥梁等城市维护项目单个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凡列入市政府城市维护和创建项目计划但当年未开工的项目,次年原则上不再实施,确需实施的需重新报市政府审批,并列入次年城市维护或创建项目计划。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管理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遵照“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申请报告;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

(三)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文件(含调整概算批准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经审定的预决(结)算书;

(六)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计量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拨款申请按程序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项目部工作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提取项目建设管理费。严格按规定标准控制支出,超支不补。实行项目代建制的,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核程序:

(一)施工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填制工程计量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后,填制《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二)材料设备采购款:由供应商填制《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三)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管理费、应缴各专项费用以及其他应支付相关单位的款项,由项目单位填制《其他费用支付证书》;

(四)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于决算批复和项目保修期满后,由项目单位填制《工程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

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支付费用审核签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若发生多付、错付有关款项的问题,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财务人员应加强资金支付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予以退回,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需增加预算但不突破概算投资的,应当按照鹰府办发〔20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增加预算在10%以内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对增加预算在10%以上(含10%)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方可对增加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及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初审报告必须经一级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及单位公章。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结)算经市级财政部门评审后,主体工程如审减率达到15%以上(含15%)的,将作为市级财政部门复核评审、市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重点。

第十九条  除城市维护和创建项目外,项目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项目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可拨付至工程价款的97%,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按规定清算。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对审计发现的骗取财政资金、结算不实等问题,建设单位应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纠正。有资金结余或资金超付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追回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评审(审计监督)完成后2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级财政部门评审。根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果及时清理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结余的财政资金应一律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交同级财政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6〕5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关联:【文字解读】《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