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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依法依规、真实全面、便民实用、有利监督。

第三条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

第四条 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单位网站等网络渠道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同时鼓励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

第五条 通过服务场所公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大屏幕、宣传栏、办事指南等方式开展利于群众知晓,便于群众办事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体进行公开,也可以采取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声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第七条 属医疗机构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属其他卫生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信息、机构概括、内部机构设置、服务电话等基础信息;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性政策、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政策类信息;

(三)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等监督投诉类信息;

(四)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处理结果等工作服务类信息;

(五)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等收费服务类信息;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决策,新的政策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动态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涉及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指导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经调查属实的,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方式,以向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