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联勤保障机制》的通知
鹰府办字〔2024〕124号2024年12月1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联勤保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联勤保障机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等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区(市)组织指挥机构
2.3 社会单位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3.2 火情监测
3.3 应急值守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与响应分级
4.1.1 火灾分级
4.1.2 响应分级
4.1.3 响应提升条件
4.2 响应程序
4.2.1 信息报告
4.2.2 先期处置
4.2.3 指挥协调
4.2.4 应急处置
4.2.5 响应结束
4.3 信息发布
5 事后处置
5.1 清理移交
5.2 事故调查与评估
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5.4 抚恤与补偿
6 联勤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医疗保障
6.8 其他保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 原则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我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科学高效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鹰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火灾事故同时触发市安全生产事故有关专项预案启动的,同步启动专项预案。
1.4 事故等级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指导思想,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火灾事故处置合力。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类应急资源;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注重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高风险区域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1.6 预案体系
(1)全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区(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2)各区(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制定本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局、市气象局、鹰潭市供水公司、国网鹰潭供电公司、鹰潭电信分公司、鹰潭移动分公司、鹰潭联通分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完善火灾事故分级响应体系,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负责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工作。
(2)市公安局:做好火灾事故区域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刑事案件侦办等工作,为消防救援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保障,配合做好事故现场群众疏散,保证火灾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
(4)市司法局: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提供必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并推动实施。
(5)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6)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城市供水企业保障消防用水和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组织专家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8)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调集权限内交通运输工具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与交警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消防应急车辆、社会联动车辆、物资及急需转运伤员通行的“绿色通道”。
(9)市商务局:配合做好商贸服务等行业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火灾事故救援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0)市卫健委:组织、调配省级或全市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卫生,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根据火灾事故规模,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站。
(11)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
(12)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市火灾事故作战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工作;承担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市城管局:调配市政洒水车为灭火救援现场提供供水保障。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信息,为火灾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依据。
(15)鹰潭市供水公司:对火灾事故区域的市政消火栓管网进行加压供水。
(16)国网鹰潭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地区的电网安全,根据总指挥部命令,切断部分事故区域电力供应,提供现场救援力量供电保障。
(17)鹰潭电信分公司、鹰潭移动分公司、鹰潭联通分公司:保障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络,确保信息发布通道通畅。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火灾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市指挥部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设立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牵头处置火灾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和协助区(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火灾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2 区(市)组织指挥机构
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区(市)人民政府参照市级,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结合实际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和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火灾事故。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村(社区)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应对处置火灾相关工作。
相邻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2.3 社会单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日常应制定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火灾发生时,应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灭火救援组、社会稳定组、医学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工作组等。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应急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论证灾情,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灭火救援组
组 长: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救援力量,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摸排、疏散、转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
(4)医学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全市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5)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市气象局、国网鹰潭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6)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管控。
(7)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发生环境污染时,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8)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2.5专家组
市指挥部建立应对火灾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火灾现场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火灾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明确。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站(含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筹推进各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因地制宜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设置镇(街)消防监督管理组织,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 火情监测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通过“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3.3 应急值守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与响应分级
4.1.1 火灾分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火灾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1)一级火警(绿色)
①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报警时描述为火灾初起,火势较小,燃烧面积在200㎡以内的小摊档、小商户、单层民用建筑等火灾;
③一般电器、带电设备和线路、单体汽车、菜棚、木柴、垃圾堆等火灾;
④其他类火警。
(2)二级火警(蓝色)
①有1至2名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报警时描述为火势较大且正在蔓延,燃烧面积在200-500㎡的普通建筑、小型企业火警;
③燃烧面积200㎡以下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的一般性火警等;
④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三级火警(黄色)
①有3至5名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报警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火势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500-1000㎡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发生的较严重的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四级火警(橙色)
①有6至9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火势蔓延迅猛,燃烧面积在1000-2000㎡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发生的严重火警等;
③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及本级(支队)调集力量不足以控制的火灾。
(5)五级火警(红色)
①有10名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火势蔓延迅猛,燃烧面积在2000㎡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发生的严重的,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需多个支队增援的火警。
4.1.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1)Ⅳ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时,由属地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调度指挥;根据火灾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火灾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根据灾情需要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Ⅰ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市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3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2 响应程序
4.2.1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涉及化工、危险品等可能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事故,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越级上报。
4.2.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赶往火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事发单位及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火灾发生地周边单位和群众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4.2.3 指挥协调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政府专职消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搭建通畅的指挥平台,实现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2.4 应急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各类联动救援力量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
4.2.5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4.3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 事后处置
5.1清理移交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好事故现场,为后续火灾调查创造条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必要时安排力量留守监护。涉及化工、危化品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火灾事故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
5.2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市、区(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鹰潭市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查明火灾原因,评估火灾损失,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5.4抚恤与补偿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火灾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火灾事故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单位及个人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等帮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火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6 联勤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事业、村(居)委会、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力量,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火灾事故救援基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由相应级次财政承担。
6.3 装备物资保障
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高效灭火药剂、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应急保障方式,强化综合保障能力。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的应用,推进“智慧消防”、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指挥系统、城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系统等信息化建设;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加强各类信息平台融合应用,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6.5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和车辆,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和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6.6通信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其他参加灭火救援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阻断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6.7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机构要根据救援现场需要,组织医务人员携带相关设备第一时间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开展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并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8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鹰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市火灾形势实际,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市本级处置火灾专项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审批
处置火灾专项预案应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后,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7.3 预案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综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预案发生调整时,应及时按照新修订预案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总结,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7.4 预案修订
(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在火灾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⑤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8 附则
(1)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市级消防救援队伍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