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00035/2024-20268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00035/2024-20268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2024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鹰潭市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通报
一、贵溪市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6月,在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贵溪市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超政策限制支付、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过度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9244.44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医保基金119244.44元;2.责令医院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对所有项目收费标准等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整改到位;3.处以186724.24元的行政处罚;4.约谈单位负责人。
二、余江区博爱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6月,在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余江区博爱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低标入院等情况,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17323.76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医保基金217323.76元;2.责令医院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对所有项目收费标准等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整改到位;3.处以325985.63元的行政处罚;4.约谈单位负责人。
三、鹰潭贤泽第三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6月,在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鹰潭贤泽第三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串换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情况,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21620.78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医保基金421620.78元;2.责令医院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对所有项目收费标准等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整改到位;3.处以632431.17元的行政处罚;4.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余江精神病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6月,在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余江精神病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不合理收费、重复收费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7717.58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医保基金47717.58元;2.责令医院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对所有项目收费标准等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整改到位;3.处以71576.37元的行政处罚;4.约谈单位负责人。
五、鹰潭万福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6月,在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鹰潭万福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过度诊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276.55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医保基金8276.55元;2.责令医院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对所有项目收费标准等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整改到位;3.处以12414.82元的行政处罚;4.约谈单位负责人。
六、贵溪安康精神病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6月,在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贵溪安康精神病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不合理收费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532.80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医保基金11532.80元;2.责令医院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对所有项目收费标准等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整改到位;3.处以17299.2元的行政处罚;4.约谈单位负责人。
七、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余江区总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
2024年6月,在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余江区总店存在超医保支付限定、未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等情况,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354.08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规定,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对该药店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医保基金6354.08元;2.责令药店加强医保政策培训,对所有项目收费标准等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整改到位;3.处以9531.12元的行政处罚;4.约谈药店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