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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即患者有权要求医方维护其人体生命活动能够延续,并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

2.人身权:即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其肢体、组织、器官、容貌等拥有支配权,不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院一般不得随意处置。

3.姓名权:即医务人员不得盗用或假冒患者姓名谋取个人利益。

4.肖像权:即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患者的肖像。但作为病例资料、论文插图等则不属于侵权,但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5.平等医疗权:即A 质量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得到与其所付费用相对应的医疗质量。B 价格合理:患者付出的价格是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价格。C 计量正确: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医用计量器具必须准确。

6.名誉权:医方应尊重患者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等,不得因患者身体缺陷而嘲讽、污辱或歧视。

7.监督权: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8.医疗文件查阅权: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资料,包括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9.求偿权:如患者因医方过失造成身体损害,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10.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医疗风险及预后、医疗费用有知悉的权利。

11.知情同意权:医生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让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12.服务选择权:患者有比较、鉴别和选择医院、就诊方式、检查项目、治疗方案、药品及医师的权利。

13.隐私权:患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获取、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14.请求回避权。

(二)患者的义务:

病人在享有正当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自身健康和社会负责。

1.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包括:保持医院的安静与清洁;自觉维护医院秩序;不损坏医院的公共设施不和医院财产;自觉交纳医疗费用;正常出院;配合尸体常规处置的义务。

2.积极配合医疗护理的义务。要与医务人员合作,共同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如对病史不隐瞒、在同意治疗方案后,要遵循医嘱等。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

3.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包括对医务人员的人格、人身、职业行为、劳动结果的尊重。

医务人员要理解并尊重患者对保护隐私的需要,应采取的保密措施有:

(1)医务人员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密;

(2)未经患者本人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得丢失;

(3)患者接受会见及检查的环境,其设计应保证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还有要求在进行由健康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隐私部位检查、治疗或其他操作时应有同性人员在场的权利,以及要求不超过为医学目的而必须脱衣的时间的权利,都要得到保护;

(4)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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