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字〔2024〕21号2024年02月22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消防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要求,自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充分动员各方力量,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通过集中开展大自查、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七大行动”,结合全市“九小场所”、“除网、拆牌、清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动火动焊作业、地下空间及冷库等“五项”整治,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公共建筑、冷库等“五类”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措施,持续强化防范举措,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按照“政府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乡镇(街道)承担属地责任、场所经营主体及业主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有效防范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行业部门责任分工
市级层面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总牵头,市直各行业部门(责任单位排名参照市政府编制序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具体整治责任,切实消除监管死角盲区。
(一)“九小”场所。
1.小商店:城区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市)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2.小旅馆:城区客房数50间以下、县(市)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3.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4.小医院(诊所、养老院):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及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
5.小网吧: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6.小餐饮场所:城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小酒吧等场所;
7.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棋牌室、茶社、游艺、游乐等场所;
8.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场所;
9.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上述内容中,城区是指月湖区、余江区、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县(市)是指贵溪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赣消〔2023〕123号)《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鹰消〔2024〕3号)要求,定期调度,持续推进。
(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三)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负责其他宾馆饭店)、市文广新旅局(负责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2.公共娱乐场所、旅游场所;〔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3.大型商业综合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4.医院、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5.体育场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6.养老院、儿童福利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7.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四)地下公共建筑。
按照使用性质划分,包括地下商场市场、地下办公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厂房、地下仓库、地下车库、地下冷库等。〔责
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五)冷库。
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包括纯冷库建筑、局部设置冷库建筑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三、整治内容
围绕“拆牌、破网、清通道、治电焊、查地下、整冷库、纠电动”,结合全市实际,集中整治以下突出问题:
(一)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未在门上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4.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违规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或折叠门;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6.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7.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使用消防器材,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
措施;
6.人员住宿区域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厂房、仓库、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人员住宿区域与非住宿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楼梯间、安全出口。
(四)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违规将电动车或电池带入室内、走廊、楼梯间、电梯厅和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存在“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的情形;
2.违规私拉乱接充电线路,存在“飞线充电”的情形;
3.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违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情形;
4.电动车的充电场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未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的。
(五)电气线路连接、敷设不规范。
1.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2.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3.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4.电缆井、电缆桥架防火封堵不严密。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可燃物品和装修材料。
1.违规储存、使用醇基燃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2.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
4.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5.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七)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损坏停用。
1.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2.灭火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缺失,消防泵、防排烟风机无法正常启动,火
灾报警控制器故障;
3.消防给水系统常开、常闭阀门未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泵、防排烟风机、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关闭。
四、工作措施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确
定的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明确以下“七大行动”、23条具体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自查行动。
1.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发布、张贴、播放全市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通告(附件1),迅速掀起强大整治行动热潮。
2.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对“五类”重点场所深入开展再排查,进一步摸清摸准底数,分类建立台账和问题清单;要全面发动“五类”重点场所开展自查自改,督促场所责任人、管理人带队开展自查,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附件2)。
3.市、区两级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场所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改。乡镇(街道)要督促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人员等上门入户宣传发动,指导自查自改。
(二)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
4.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制发“五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附件5)及排查检查表格(附件2、3、4)。
5.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主责、划分网格、分片包干”原则,督促乡镇(街道)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市场监管分局、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结合前期我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要求,开展好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家”。
6.市、区两级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国动办、消防等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大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切实查清本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
7.市、区两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九小”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8.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部门检查人员和基层排查力量开展集中培训,提升基层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水平,确保排查质效。
(三)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
9.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建立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分类施策、逐一销账,落实闭环管理。
10.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11.市住建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施工。
12.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对人员密集场所拒不自行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同时,要强化源头管控,从严审批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将“不得影响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纳入审查内容。
13.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安〔2023〕19号)要求,强化电气焊作业全链条监管,坚决查处违规动火动焊作业行为;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且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拘留。
14.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15.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火灾风险高、隐患整改难度大的,提请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四)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
16.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推动隐患整改;利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单位员工主动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属实的,按照要求落实奖励政策。
17.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我市实际,制作一批制作消防安全检查示范片和火灾风险防范视频,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要广泛开展畅通生命通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引导居民自觉落实“三清三关”。
(五)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
18.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要聚焦行业系统内的“五类”重点场所,突出经营场所业主、员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法人员和网格员等“七类重点人群”以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三支处置队伍”,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六)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
19.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研判辖区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要组织基层政府、行业部门开展约谈,发出工作警示函、督办函。
20.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聚焦本辖区本系统突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召开消防安全约谈会。
(七)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
21.市消委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导组下沉到区(市),开展“穿透式”“印证式”“关联式”明查暗访。在每个区(市)督导结束后召开警示会,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层次原因,通报问题不足,传递工作压力,提出建议措施。
22.各区(市)政府、管委会要将消防安全重大事项纳入纪委监委和政务督查重点,成立督导组,对乡镇(街道)开展明查暗访。
23.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要成立督导组、执法小分队,抽调业务骨干,分地区集中开展督导检查,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起到督导效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新余市渝水区“1·24”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检视集中除患攻坚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漏洞。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把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指挥部署,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带头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要亲自调度解决本辖区突出隐患治理,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精准研判,全面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精准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特别是“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公共建筑、冷库的消防安全形势,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综合运用传统或信息化手段,迅速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充分发挥数字化、智能化的辅助功能,不留死角和盲区,建立台账进行销号管理;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全国两会安保等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实行“每周一汇总、半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检查执法力度。3月20日前完成集中整治,3月25日前完成验收评估。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工作落实情况随机暗访,对督查暗访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职、不作为、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较大火灾及有影响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消安委要牵头组织实施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市消安委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并作为重点指标纳入2024年度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2月26日、3月1日、3月10日前报送《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4);3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消安委办公室求红波、黄磊;联系电话:13870111099、15807011265;邮箱:ytzdfh@163.com。
附件:1.关于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的通告
2.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自查(检查)记录表
3.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4.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统计表
5.“五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附件1
关于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重点整治内容通告如下:
一、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未在门上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4.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违规采用推拉
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或折叠门。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6.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7.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使用消防器材,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
措施。
6.人员住宿区域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建筑、厂房、仓库、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人员住宿区域与非住宿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楼梯间、安全出口。
四、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违规将电动车或电池带入室内、走廊、楼梯间、电梯厅和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存在“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的情形。
2.违规私拉乱接充电线路,存在“飞线充电”的情形。
3.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违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情形。
4.电动车的充电场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未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的。
五、电气线路连接、敷设不规范
1.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2.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3.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4.电缆井、电缆桥架防火封堵不严密。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可燃物品和装修材料
1.违规储存、使用醇基燃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2.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
4.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5.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七、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损坏停用
1.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2.灭火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缺失,消防泵、防排烟风机无法正常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
3.消防给水系统常开、常闭阀门未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泵、防排烟风机、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关闭。
“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公共建筑、冷库等“五类”重点场所的业主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以上重点整治内容,立即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以上问题开展全面检查和监督执法。欢迎广大市民群众通过鹰潭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直接向当地消防、公安派出所、住建、城管等部门举报
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本通告整治范围中所指“九小场所”,即小商店、小旅馆、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医院(诊所、养老院)、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即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即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旅游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托育机构、体育场馆、中小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等场所。地下公共建筑,即地下商场市场、地下办公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厂房、地下仓库、地下车库、地下冷库等场所。冷库,即纯冷库建筑、局部设置冷库建筑等场所。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22日
附件2
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风险隐患(自查)排查表
实施自查(排查)单位: 自查(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场所)名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地 址 | ||||
场所面积(m2) | 场所类别 | □九小场所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地下公共建筑 □冷库 |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隐患问题 | |||
(一)消防安全管理 | 1.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存在 □不存在 | ||
2.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 | □存在 □不存在 | |||
3.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
(二)场所 设置 | 1.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存在 □不存在 | ||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 □存在 □不存在 | |||
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 | □存在 □不存在 | |||
4.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 □存在 □不存在 | |||
5.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 □存在 □不存在 | |||
6.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 □存在 □不存在 | ||
2.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存在 □不存在 | |||
3.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 | □存在 □不存在 | |||
4.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 | □存在 □不存在 | |||
5.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设施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四)场所装饰装修 | 1.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 | □存在 □不存在 |
2.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 □存在 □不存在 | |
3.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
(五)消防设施器材 | 1.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
3.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 | □存在 □不存在 | |
4.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
(六)电气消防安全 | 1.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 | □存在 □不存在 |
2.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 □存在 □不存在 | |
3.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 □存在 □不存在 | |
4.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
5.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 □存在 □不存在 | |
6.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充电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
(七)用火用气安全 | 1.违规使用明火 | □存在 □不存在 |
2.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 | □存在 □不存在 | |
3.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 | □存在 □不存在 | |
4.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 □存在 □不存在 | |
5.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
(八)初期火灾处置 | 1.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 | □存在 □不存在 |
2.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 □存在 □不存在 | |
具体隐患问题: | ||
其他隐患问题 | ||
备注 | 排查检查人员在对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公共建筑、冷库开展排查检查过程中,应对照本行动方案中的“七类”整治内容全部纳入,并将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一并填入本表中的“其他隐患问题”一栏。 |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场所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3
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场所名称 | 场所类别 | 场所地址 | 业主姓名 联系方式 | 发现的隐患问题 | 督促整改 责任部门 | 督促整改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整改情况 |
备注:1.此表由乡镇(街道)按月填报当地区()消委办,未发现隐患的场所也应填入台账;2.“场所类别”填写“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公共建筑、冷库;3.整改责任部门按文件中整治措施要求,填写XX乡镇(街道)、相关行业部门,责任人为开展检查人员或责任部门指定人员;4.整改情况逐条填写是否整改完毕。
附件4
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 | 检查单位场所(家) | 防盗窗(网)和广告牌 | 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 违法违规施工作业 |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 | 违规设置人员住宿 | 电动自行车违规 停放 | 电气线路连接、敷设不规范 | 违规储存、使用易燃可燃物品和装修材料 | 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损坏停用 | |||||||||
发现违规设置的防盗窗(网)和广告牌(个) | 累计拆改防盗窗(网)和广告牌(个) | 发现 (处) | 整改 (处) | 发现 (起) | 查处 (起) | 发现 (家) | 查处 (家) | 发现违规住宿人员(人) | 清理违规住宿人员(人) | 发现 (处) | 整改 (处) | 发现 (处) | 整改 (处) | 发现 (处) | 整改 (处) | 发现 (处) | 整改 (处) | ||
九小场所 | |||||||||||||||||||
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 | |||||||||||||||||||
人员密集场所 | |||||||||||||||||||
地下公共建筑 | |||||||||||||||||||
冷库 | |||||||||||||||||||
合计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各区(市)2月23日、3月1日、3月10日前分别汇总报送此表
附件5
“五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为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公共建筑、冷库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检查要点: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5.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16.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17.宾馆
(1)宾馆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
(4)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等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18.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私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确认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19.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20.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21.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22.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23.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防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24.地下公共建筑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在地下空间公共建筑。
(2)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是否到位,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4)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包括地下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5)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5.冷库
(1)冷库场所的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是否满足《冷库设计标准》规定的B1级(难燃)以上要求。
(2)冷库建筑内穿越冷库保温材料的电气线路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冷库库房内是否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房间。
(4)冷库库房是否与其他用途民用建筑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