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9/2024-01221 |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 2024-02-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09/2024-01221 |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 2024-02-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司法局关于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三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司执监字〔2020〕2号),经依法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三批)公告如下:
1.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鹰潭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的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规章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鹰潭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