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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00035/2024-20053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3-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00035/2024-20053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3-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合订版)》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我局在汇总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依据的基础上,汇编形成《鹰潭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合订版)》。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订背景

现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录是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2年共同编写的《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汇编》融合之后新增服务项目价格相关的数十余份文件汇总而成,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于历经十余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又由省、市分级管理,目录未进行过统一规范,近年来,由于国家医保飞检及各项审计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的监管力度不断深入,无汇编目录的问题逐渐凸显。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全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形成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串换项目等,不得擅自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修改、扩大。鼓励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全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自行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

(二)明确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政策和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调整辖区范围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三)分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

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省有关规定,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不同在区域内实行分级定价,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价格。其中省级(包括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三级指导价格;设区市级(包括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二级指导价格;县(区)级(包括二级、一级等次)医疗机构执行一级指导价格;未明确医疗机构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价格不超过县(区)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 80%,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的标准进行收费。对因一级医疗机构无资质开展,无一级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县(区)级医疗机构按不超过二级指导价格的90%的标准进行收费。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相关因素,自主定价并书面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3.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据《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及相关政策文件提供医疗服务,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

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自主价。

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鹰潭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合订)以电子版形式发放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