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部门常见咨询问题

【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工伤认定热点问题解答

1.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况应视同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符合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例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工伤停工留薪有何规定?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已参保我省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信息:

龙虎山景区——举办2024世界读书日“把《星火》读给你听”户外朗读会 2024-04-25
开展第55个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2024-04-24
4·23世界读书日暨公共图书馆服务宣传周系列活动举行 2024-04-24
鹰潭市第55个“世界地球日”宣传氛围浓厚 2024-04-23
2024年4月19日案件公示 2024-04-19
  • ICP备案号:赣ICP备05005851号-1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