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文旅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字〔2024〕35号2024年04月11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文旅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文旅高质量发展创新券实施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全市文旅高质量发展,激发文旅行业创新活力,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充分调动“引客入鹰”工作积极性,优化财政资助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高质量发展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免费发放的一种普适性、后补助性权益凭证,用于支持文旅高质量发展创新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券奖励项目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年度奖励总额度300万元,奖完为止。
第四条 创新券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文旅品牌创建创新券奖励:
1.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新券;
2.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3万元创新券;
3.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创新券;
4.对新获评的“风景独好”旅游名县、旅游名景区、旅游名镇(村),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
5.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创新券;
6.对新获评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新券;
7.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创新券;
8.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创新券;
9.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创新券;
10.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创新券;
11.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创新券;
12.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创新券;
13.对新获评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江西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创新券;
14.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新券;
15.对新获评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创新券;
16.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新券;
17.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创新券;
18.对新获评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新券;
19.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导游员,分别一次性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创新券;
20.对本办法下发后新出台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视品牌影响力分别奖励不低于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券。
第六条 研学游创新券奖励:
1.研学游创新券奖励对象为旅行社、研学组织方或研学目的地;
2.研学游创新券奖励金额根据研学游团队在省、市指定OTA平台核销金额的占比分配,创新券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人/次奖励不超过25元创新券。
第七条 旅游饭店创新券奖励:
1.奖励对象为四星级(含)以上、银树叶级(含)以上以及以接待游客为主的大型(200张床位数以上)旅游饭店;
2.鼓励旅游饭店策划组织营销活动,采取优惠让利、直播带货等方式,实现营业收入及纳税额增长。对2024年1-11月营业收入及纳税额同比2023年增长20%(含)以上的综合排名前五的各奖励创新券5万元。(其中在OTA平台上的订单量及交易额增长也要达到同等比率)。
第八条 文旅优秀活动创新券奖励:
1.鼓励各区(市)文旅主管单位、文旅企业、旅游景区(点)、旅游街区等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旅游”“节庆+旅游”等“龙虎天下绝”主题系列活动。遴选一定数量活动投入大(活动经费投入达30万元及以上)、市场影响力强(各类媒体总曝光量达1000万以上,带动消费500万元及以上)、“引客入鹰”效果好(日均接待游客超2万人次)的优秀活动,前5名奖励5万元/场创新券;
2.优秀活动要取得较大实际效果,吸引广大游客参与,重点考评活动投入情况、市场引流情况、实际购票人数、促进文旅消费情况,必须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重大旅游投诉等。
第九条 专列游、境内外包机游创新券奖励:
1.旅游专列团队创新券奖励:旅行社组织300人及以上专列到鹰潭旅游(停靠地点为鹰潭境内火车站),游览2个以上市内主要景区(至少游览一家5A级景区),并在鹰潭住宿1晚,每趟专列奖励2万元创新券;住宿2晚及以上,每趟专列奖励3万元创新券。对超出300人部分按照40元创新券/人予以额外奖励;
2.境内外旅游包机团队创新券奖励:旅行社组织来鹰旅游包机团队单次人数在100人(或100个座位以下小型客机乘坐80%人数)以上,游览2个以上市内主要景区(至少游览一家5A级景区),并在鹰潭住宿1晚,每趟包机奖励1万元创新券;住宿2晚及以上,每趟包机奖励1.5万元创新券。对超出100人(或100个座位以下小型客机乘坐80%人数)以上部分按照40元创新券/人额外奖励。
第十条 特定线路游创新券奖励:
旅行社在各大OTA平台购买并核销“一山一园一湖”精品旅游线路套票或者线下组织市外游客游览“一山一园一湖”三大景区数量超过100人次(含)以上,按照100元创新券/人奖励,游览其中任意两大景区超过100人次(含)以上,按照50元创新券/人奖励。
第三章 创新券申请、审核和兑付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用申请发放方式,市文广旅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研究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为简化程序,减轻申报主体负担,增加支持的覆盖面,创新券按年进行备案公告、审核验收。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文旅品牌创建创新券奖励(限额100万元,奖完为止)
符合创新券奖励条件的创评主体(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在2024年12月1日前向市文广旅局提交当年取得的获评品牌的官方文件(含2023年获评2024年下文的品牌)。已获评但暂未发文的,纳入下一年度奖励,同类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二)研学游创新券奖励(限额50万元,奖完为止)
旅行社、研学组织方或研学目的地提供在省、市指定OTA平台上的核销记录以及研学团队行程单、研学团队名单、酒店入住凭据等佐证材料,经核查无误,确定创新券奖励对象和金额。
(三)旅游饭店创新券奖励(限额25万元,奖完为止)
符合条件的旅游饭店提供2024年1-11月营业收入及纳税额同比增长情况、OTA平台订单量及交易额同比增长情况佐证材料。经核查无误,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核查工作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
(四)文旅优秀活动创新券奖励(限额25万元,奖完为止)
1.申报单位需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区(市)文旅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文广旅局,需提交的材料有:申报表及文字、视频、图片、链接等佐证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申报表中文字部分应简明扼要、主旨清晰、层次分明,着重突出重点、体现亮点。文字表述格式建议分为导语部分(案例简介)、具体做法(创新点、亮点)、主要成效,篇幅在3000字以内;
2.市文广旅局成立遴选工作组,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审核的情况,并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奖励对象。
(五)专列游、境内外包机游创新券奖励(限额50万元,奖完为止)
旅行社在专列、包机团队到达前,需向市文广旅局报送《“引客入鹰”旅游团队登记备案表》,同时提供游客名单,名单须备注每名游客的身份证号、乘坐车辆编号或车牌号和相应入住的酒店,游客名单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专列、包机团队到达后,市文广旅局派人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并填写《“引客入鹰”旅游团队登记确认单》一式两份,市文广旅局和相关旅行社各留存一份。游程结束后2周内,旅行社应向市文广旅局提供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团队行程单、旅游团队游客名单、团队购票凭证(或景区游览现场照片)、酒店入住凭据以及组织旅游专列、包机等团队的相关证明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视同该旅行社放弃该团队的奖励申报。
(六)特定线路游创新券奖励(限额50万元,奖完为止)
申请方需提供OTA平台购买、核销凭证或“一山一园一湖”景区门票消费记录及酒店入住凭据等佐证材料,经核查无误,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
第十三条 奖励审核程序
成立市文广旅局奖励审核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奖励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创新券奖励对象和金额,进行网上公示和行业内通报,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创新券奖励资金。
第四章 创新券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申报主体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创新券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兑付过程存在欺骗与失信行为的, 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监管审核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由有关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查处通报和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投诉、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一律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未尽事宜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此前执行的相关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