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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11/2024-02580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社会保险 成文日期: 2024-04-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11/2024-02580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社会保险
成文日期: 2024-04-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设区的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职业康复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