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4-03812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2024-06-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4-03812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2024-06-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关于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答 复
尊敬的万挺春委员:
您提出的《学校周边摊贩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学校周边摊贩法定监管职责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综合执法”。
综上所述,校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食品摊贩,相关户外公共场所流动食品小摊贩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综合执法。
二、近年来我局在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履职情况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我局先后出台《鹰潭市小餐饮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三小”安全治理提升方案》《关于建立校园食品安全“四查”机制的通知》等文件,部署开展春秋季校及周边食品经营户全覆盖检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治理、规范经营,推动食品“三小”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二)开展食品“三小”规范提升行动。我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深入开展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规范提升行动,组织实施“洗店行动”,做好“三防”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解决全市食品三小“脏乱差”问题。督促食品小摊贩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确保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靠、流向可查;在显著位置公示小摊贩备案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落实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做到经营场所清洁卫生,食品分类摆放整齐,无混放杂乱现象,不经营过期变质、掺假掺杂等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截至目前累计投入资金100.9万元,改造食品“三小”247家。
(三)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区(市)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用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册、监管人员现场讲解等方式到校园进行宣传,通过图文并茂、面对面地与学生沟通、讲解食品安全知识、教学生如何识别“三无”、过期、假劣食品,引导学生不食用校园周边流动摊贩的食品,增强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在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积极宣传食品小摊贩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引导食品小摊贩改造升级,进入固定店铺经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与城管、教育、属地政府等部门的联系机制,突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专项整治力度,规范一批提升一批,联合城管部门开展对无证食品摊贩的整治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格局。二是开展规范整治。督促食品小摊贩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三是抓好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提升宣传效能,提高食品食品小摊贩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促进食品小摊贩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畅通投诉举报。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正确引导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对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三无”食品、无证经营等进行投诉举报,共同构建食品安全校园“防火墙”。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餐饮科,付硕增,13507018001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