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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12/2024-04495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4-07-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12/2024-04495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4-07-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提醒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公告

截至目前,我市辖区内贵溪市鑫华矿业有限公司8家采矿权(详见附件)的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12个月。

为有效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现公示提醒下列8家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及时向发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申办的,采矿许可证将自行废止,由此带来的后果由采矿权人负责。

 

附件:附件: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矿业权.xlsx

 

鹰潭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


  • ICP备案号:赣ICP备0500585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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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