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任务清单的通知
鹰府字〔2024〕25号2024年07月04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任务清单》,经九届市委常委会第82次会议和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
若干意见》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 | 责任单位 | |||
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 (一)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 1 | 每年3月1日前,市、区(市)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区(市)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4月1日前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2 | 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对象要针对述法点评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3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 |||
(二)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 3 |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分管领导加强经常性工作调度,法治政府建设牵头部门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及时协调相关工作,督促落实重点任务,研究提出具体措施。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三)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引导作用 | 4 | 瞄准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地区和项目遴选培育,力争进入省申报备选库。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转变的带动力 | 5 |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深化“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约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置机制,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 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二、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 (五)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 | 6 | 坚持科学立法,加强源头管理,每年8月初开展下年度政府立法建议项目申报,对申报的立法项目,立足于设区市立法权限,按照起草部门申报前调研、审核修改部门立法前评估的程序规定进行,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立法计划建议,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7 | 坚持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法治供给,注重开门立法,及时回应各方立法建议和意见,推动《鹰潭市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小切口”“小快灵”、针对性强的立法,增强企业和群众法治获得感。 | 市农粮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8 |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推动修改或废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 9 | 建立备案审查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研究,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换意见,切实提升备案质量。 | 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10 |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发文目录,确保“有件必备”。备案审查部门要加大审查和纠错力度,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不按规定报备或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责令制定机关主要领导督促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 |||
(七)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 11 | 推动市、区(市)、乡镇街道三级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重大行政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等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未采纳的一律不得上会审议,做到“应审尽审”。 | 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12 |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配齐与任务相适应的力量,保证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上会前2个工作日内送审的文件原则上不安排议题。 | |||
(八)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 13 | 推进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适时组织评估,配套衔接规范。行政机关调整权责清单应报本级政府同意,并事先征求政务服务、机构编制部门意见,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对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行政机关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备。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 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三、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 (九)增强执法程序的严密性 | 14 | 在本级政府统一建设或分部门领域建设行政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实现全过程录音录像和全流程监督管理。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15 | 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选优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按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至少1人)。 | |||
(十)注重行政处罚的适当性 | 16 | 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25日期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入园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安静生产期”内确需开展计划外行政执法检查的,须报同级政府分管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17 | 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采取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等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及时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减免、从重清单,2025年高频处罚事项裁量权细化率达100%。 | |||
(十一)提高监管执法的精准性 | 18 | 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互联网+监管”非现场检查、跨部门综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管执法巡查的适用范围,强化安全“零容忍”检查从严和信用“低风险”监管从宽的导向。制定行政监管程序规定规范监管检查的组织实施,明确监管执法的统筹责任,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十二)推动执法办案的信息化 | 19 | 依托数字政府建设,运用大数据支撑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数据的全口径归集、全要素监测和多维度分析。 | 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20 | 推广网上执法办案的移动终端应用和APP(手机软件)掌上执法,并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推动APP全面采用,提升执法效率和规范性。 | |||
四、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 (十三)建成市、区(市)、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 21 | 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事务,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量,制作和规范使用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印章。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应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司法所协助区(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十四)强化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 | 22 | 市、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重点领域、重大执法问题专项监督,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监督、2次行政案卷评查。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十五)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 | 23 |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在全市法院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全覆盖,提高行政复议首选率,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吸纳能力。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24 | 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听证不少于4人、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的办案人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并实行专职化管理。 | |||
25 | 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降低行政复议后起诉率,提升案结事了率。对行政复议纠错数上升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对不按规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或者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
26 | 加强与行政审判、检察监督等司法监督的衔接配合,推进建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治督察与政府督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和会商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纳入法治督察,汇聚多元监督力量同向发力、形成监督全链条工作闭环。 |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十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 27 | 市、区(市)人民政府要配齐2名专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行政应诉工作队伍。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28 | 制定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行政诉讼案件数、败诉率“一升两降”工作实施方案》。 | |||
29 |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对于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及当年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院通报情况给予警示告诫。 | |||
30 |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败诉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及时形成《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报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当年败诉率高于全市平均值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败诉案件的地方,由上级政府进行约谈。 | |||
五、推进依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 | (十七)衔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 | 31 | 各地要进一步理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机制,推动全面建立乡镇综合执法部门,确保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 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32 | 组织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对接不住的执法事项及时调整。 | |||
(十八)加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决策 | 33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构建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确定专人主审和司法局指导支持、司法所积极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规范选聘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推进乡镇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健全引入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有效参与决策论证、风险评估的机制。 | 市司法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34 |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 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十九)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 | 35 | 建立依托司法所协调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实现规范化运行。 |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36 | 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省司法所工作的意见》,保障人员力量、经费、场所等,截至2024年底,10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一块牌子标识亮”“一个前台三个岗”“干净亲民六间房”“六项职责专人扛”。 | |||
37 | 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推行司法协理员制度的意见》《江西省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司法协理员制度的推行力度,推动各区(市)完成司法协理员定额,加大招录力度,建立日常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实现每个司法所配备不少于2名司法协理员,确保司法所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 |||
(二十)提升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能力 | 38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综治中心“三所一中心”联动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切实做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 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律师协会,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39 |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分阶段逐步落实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名、村(社区)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2024年度完成50%,2025年度完成100%。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统筹保障人民调解员相关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 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六、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 (二十一)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40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制定《鹰潭市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严格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学法不少于1次;政府各部门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 | 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41 | 市、区(市)政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领导干部参加1次旁听庭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专题讲法不少于1次。 | 市政府办、市法院、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42 | 依托“12·4”国家宪法日重要时间节点,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市、区(市)同步开展新提任领导干部参加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会同组织部门将考试成绩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 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 | 43 | 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培训记录档案,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市、区(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培训。 |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二十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44 | 全面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对照普法责任清单组织开展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45 | 推进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的有效覆盖,利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基层阵地资源,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 | |||
46 | 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普法工作。 | |||
(二十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 | 47 | 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依法找法,帮你想办法;用法靠法,帮你有办法”为主题开展“有法帮你”为民服务实践,有效整合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分层分类推出“有法帮你”服务清单,将12348法网、热线、实体平台深度融入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满意率达到 90%以上,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 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48 | 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有力支撑,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优化基层司法所远程法律服务终端配置,2024年全市所有的司法所远程法律服务终端覆盖面要实现100%。 | 市司法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七、强化法治政府组织保障 | (二十五)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监督检查机制 | 49 | 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对象,每年对本系统开展1次法治政府建设专项检查,将检查形成的问题清单及时转化为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50 | 开展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建立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督察合力。 | 市纪委市监委、市司法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 ||
51 | 市司法局要强化对各区(市)、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督导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清单完成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考核、纳入全市综合考核。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