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鹰潭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市监联发(2024)12号2024年08月01日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按照《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工作方案(试行)》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1.全量分型。个体工商户的分型工作在每年年报结束后,7月份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后,进行集中划型判定,将我市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1.1基础标准
符合划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1.2分型标准
1.2.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1.2.2成长型:
成立 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 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含)以下;
(2)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 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1.2.3发展型:
成立 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 120万元以上;
(2)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 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4)拥有 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5)拥有 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外观设计专利。
2.择优分类。在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依据“1+N”的原则建立鹰潭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以市为单位制定。其中“1”为必选项,即“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是“成长型”或“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但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N”为择一项,即个体工商户需满足N项标准中的任一项;满足“1+N”即可成为鹰潭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指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或者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艺人”,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等的个体工商户。具体界定中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2)从事行业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3)曾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
(5)获得市、区(市)“小个专”综合党委评选的“党员诚信示范经营户”的。
2.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指依托区域文化、旅游资源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个体工商户。具体界定中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从事本市、区范围内特色行业、农业品牌等块状行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
(2)个体工商户或者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3)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知名度;
(4)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
(5)个体工商户获评(县级以上)星级民宿、农家乐或等级民宿(《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
(7)个体工商户获评赣菜“百城千店”荣誉;在以地方特色习俗、特色饮食文化为主题的赛事中获奖;
(8)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2.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社会贡献度高的优质个体工商户。具体界定中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3)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4)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吸纳就业表现突出)的;
(5)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个体工商户;
(6)获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
(7)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超过一定次数的;
(8)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2.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指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的个体工商户。具体界定中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提供产品或服务,如从事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等,在网络电商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4)从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新材料、物联网、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
(5)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二)培育举措
1.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商标品牌战略,进行商标品牌注册全流程指导,提供商标注册、品牌培育、质量管理等一揽子服务,享受“快速办、优先办”的服务“直通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金融机构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设立信贷专属产品。(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
3.协助联系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人社局)
4.列入食品“三小”改造优先单位,补助资金向“名优特新”个体户倾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5.优先推荐评选“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全省先进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6.开展集中宣传。利用各类媒体,举办系列活动等方式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集中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责任单位: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7.引导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以传统手工艺为经营内容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引导协助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实传承保护相关政策倾斜。(责任单位:文广旅局)
8.策划相关文旅项目。联系旅行社、专业策划公司等,推出手工制作类“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相关的研学、旅游、团建等项目。(责任单位:文广旅局)
9.开展行政指导帮扶。根据“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业态,开展包括商标、广告、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各方面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10.享受“个转企”合规指导。对“拟个转企”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一对一指导,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合规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11. 依托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建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维权工作站,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提供“点对点”联系服务,建立诉求反馈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12.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13.根据经营主体需求为餐饮、零售等特定行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组织专场招聘会。(责任单位:人社局)
14.家庭农场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在申报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时,若符合条件,给予优先权。(责任单位:农粮局)
二、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加强对分型分类工作的指导督促。发挥鹰潭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职能优势,明确工作任务、强化政策支撑。各单位要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研究并推进本方案,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确保方案各项内容落地落细。
(二)完善评估机制。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及时梳理存在的困难问题,予以协商解决。积极鼓励各部门出台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推进力度更大、成效更明显的配套政策。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开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相关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营造鼓励个体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总结分型分类培育工作经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成长范例的宣传力度,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