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余江区潮好抓抓玩具店(舒*冬)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22MACL1D8261)
住所(住址等):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白塔东路241号
2023年12月17日15时40分,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白塔东路241号的余江区潮好抓抓玩具店进行亮证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经营场所设置45台娃娃机、4台电子游戏机、2台摇摇车、两台兑币机。检查营业执照时,发现其中经营范围内容显示为:一般项目:玩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分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十五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2024年1月2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再次对余江区潮好抓抓玩具店进行亮证检查。当事人依旧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编号为(余)文综检(勘)字(2024)1号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证据2: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情况。
证据3:对余江区潮好抓抓玩具店管理人员舒*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执法人员提醒后仍不办理相关证件的相关情况。
证据4:余江区潮好抓抓玩具店负责人舒*冬,管理人员舒*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5:余江区潮好抓抓玩具店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6:余江区潮好抓抓玩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场所不具备娱乐场所经营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行为,属于一般情形,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娱乐场所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情形一般的,给予警告,并处6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2024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余)文综罚告字(2024)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视其为放弃该权利。
综上所述,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西省农商银行余江分行(地址:鹰潭市余江区世纪阳光大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鹰潭市新闻广电文化旅游局或者余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江区人民法院或者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