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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0号和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鹰潭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鹰医保办字〔2023〕4号)文件规定,我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如下: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1 次或对症姑息治疗记录1次;

(3)病理报告、细胞学阳性检查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 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单(CT  MRI);

(4)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CT 核磁共振、同位素、内窥  )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  项。

2.系统性红斑狼疮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系统受损相关检查报告单;

(3)抗核型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的血象报告 单;

(4)尿蛋白或管型尿阳性报告单;

(5)抗核抗体阳性报告单;

(6)近二年内的相关免疫学阳性检查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5)(6)中任意两项。

3.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 证明书”;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小细胞低色素贫血的血 常规报告;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阳性检 查报告;

(4)其他与疾病相关的近期肝功能(含黄疸指数)、肝脾B 超、骨髓细胞学等检查报告。

认定标准: (1)+(2)(3)(4)中任意  项。

4.再生障碍性贫血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骨髓细胞学检查或骨髓活检报告; (3)一次及以上二、三系血细胞减。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  项。

5.血友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凝血因子测定异常:

(3)凝血报告提示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源消耗不良;

(4)实验室全套:PT、APTT TT报告单;

(5)脏器或关节出血(畸变)的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2)+(3)+(4)(5)中任意  

6.帕金森氏综合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有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

(3)病史一年以上,有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2)+(3)。

7.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 2 )   2 次以上的肾功能检查报告单(肾小球滤过率≤ 15ml/ 分或血肌酐≥707μ mol/L);

(3)门诊(住院)的腹透或血透治疗记录单;

(4)与病种相关的其他检查资料。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  项。

8.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 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 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2次连续服用抗排斥药物治疗记录;

(3)其他与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材料。

认定标准: (1)+(2)(3)中任意  项。

9.耐多药肺结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有2种或以上抗结核药耐药试验阳性;

(3)经耐药结核病定点救治医院病原学证实利福平耐药的 出院患者,需门诊长期抗痨治疗,并既往有结核病住院病史且诊 断明确的。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一项,与结核病不同时 享受。

10.重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出具 并由精神科2名副主任医师(含)以上的专科医师签署的“出院 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有重性精神病诊断、检查、治疗材料,病程2年以上;

(3)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包 括以下类别疾病:

①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伴有精神症状,需要使用精神类药物治疗的,包括 癫痫相关精神行为障碍)。心境障碍具体应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存在精神病性症状。

②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 诊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障碍),需要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的精神 行为异常。

③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即偏执性精神障碍。

④分裂情感性障碍。

认定标准:(1)+(2)+(3),与精神病不同时享受。

1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初次诊断病历记录;

(3)治疗前X线腕骨片报告单符合骨龄落后1年以上;

(4)近二年内分泌测试阳性结果;

(5)符合生长激素缺乏诊断的其他检查材料(如:身高< -2SD或低于正常儿童生长曲线第3百分位或IGF-1值低下)。

认定标准: (1)+(2)+(3)+(4)+(5)。

12.高血压伴有并发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中明确为高血压2级及以上;

(2)有治疗高血压的门诊记录3次或住院病历记录1次;

(3)近二年内显示心脏左室肥厚或心脏扩大或心功能不全 的相关检查(多普勒、CT、磁共振、ECT 等 ) ;

(4)近二年内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的相关检查 (CT、磁  振等);

(5)近二年内显示肾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肾功能、微量 尿蛋白、血糖等);

(6)近二年内显示眼底病变的相关检查(眼底造影或照相);

(7)近二年内显示动脉硬化、增厚或狭窄的相关检查(多 普勒、造影等)。

认定标准: ( 1 ) + ( 2 ) + ( 3 ) ( 4 ) ( 5 ) ( 6 ) ( 7 )   意一项。

13.冠心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 断证明书”;

(2)冠状动脉造影显示有冠脉狭窄;

(3)心电图ST 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负荷运动试验阳性;

(4)有心肌梗死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 (1)+(2)或者(1)+(3)+(4)。

14.慢性心力衰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 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以下检查结果提示心脏病变: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或 心电图负荷运动试验或胸部X 线或冠脉造影或心脏超声检查等;

(3)近二年内心脏彩超提示心脏舒缩异常; 认定标准: (1)+(2)+(3)。

不与冠心病重复办理。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合并至 本病种统一办理。

15. 心肌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心脏超声检查提示心肌肥厚或心脏扩大;

(3)心电图检测显示心律失常;

(4)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症状;

(5)肌酶谱检查显示心肌受损;

(6)其他影像和实验室检查能提示心肌病的;

(7)近二年内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认定标准: ( 1 ) + ( 7 ) + ( 2 ) ( 3 ) ( 4 ) ( 5 ) ( 6 )   意两项。

16.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近一年内3次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门诊记录或1次 住院病历记录;

(3)提供肾功能报告单或眼底造影或肌电图或神经检查阳 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 (1)+(2)+(3)。

17.慢性支气管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影像阳性报告单;

(3)痰检阳性报告单;

(4)两年以上病程,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认定标准: (1)+(4)+(2)(3)中任意  项。

1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的肺功能阳性报告单;

(3)近二年内的胸片阳性报告单;

(4)近二年内的CT 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  项。

19.支气管哮喘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年“出院小结”或“疾 病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记录;

(3)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

性或昼夜PEF变异率≥20%。

认定标准: (1)+(2)+(3)。

20.癫痫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 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半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

(3)脑电图检查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  项。

21.脑卒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 病诊断证明书代替);

(2)至少一次脑CT MRI检查报告单(明确显示有出血或 梗塞);

(3)住院治疗出院后3个月以上仍有未恢复的明显后遗症, 包括运动障碍、语言障碍、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等病史资料。

认定标准: (1)+(2)+(3)。

22.重症肌无力

(1)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不能以疾病诊断 证明书代替);

(2)肌电图异常报告或重频电制激异常;

(3)病理诊断提示肌纤维改变、神经肌肉接头处改变、胸 腺病变;

(4)血清自身抗体阳性报告单;

(5)其他辅助实验阳性报告单:肌疲劳实验、腾喜龙试验 和新斯的明试验等。

认定标准:(1)+(2)(3)(4)(5)中任意  项。

23.慢性肝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近二年内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病历记录;

(3)病毒性肝炎阳性检查报告2次并有一次核酸检测阳性。 认定标准:(1)+(2)+(3)。

24.肝硬化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肝硬化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 认定标准: (1)+(2)。

25.慢性肾脏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2次以上的尿检异常(血尿、蛋白尿、管型尿);

(3)有水肿及高血压病史;

(4)肾功能受损或肾功能衰(CKD G2-G4分期)的检查报 告单;


 

 

 

(5)肾活检病理检查阳性报告单;

(6)半年以上的累计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认定标准:(1)+(6)+(2)(3)(4)(5)的任意  项。

26.结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结核菌病原性检测阳性报告;

(3)近一年内服用抗结核药物记录。 认定标准: (1)+(2)+(3)。

27.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 科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师签署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连续一年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病历;

(3)排除其他器质性、症状性、中毒性等所致的应急性精 神症状。

认定标准: (1)+(2)+(3)。

28.心房颤动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至少两次心电图提示房颤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提示房 颤;

(3)近二年来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 认定标准: (1)+(2)+(3)。

29.儿童孤独症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 证明书”。

认定标准: (1)。

30.克罗恩病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 证明书”;

(2)肠镜检查或CTX线报告提示克罗恩病;

(3)病理结果(内镜活检或手术标本)提示克罗恩病。 认定标准:(1)+(2)(3)中任意  项。

31.强直性脊柱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双侧骶髂关节炎Ⅱ~IV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TIV  (炎性脊柱痛或非对称性以下肢关节为主的滑膜炎),骶髂关节 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单;

(3)血液检查血小板升高、贫血、血沉增快或 C 反应蛋白 升高;

(4)HLA-B27 基因检测阳性;

(5)影像检查病变部位阳性报告单;

认定标准: (1)+(2)+(3)(4)(5)中任意两项。

32.重度骨质疏松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DXA  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 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

(3)无脆性骨折,但 DXA 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 骨远端1/3骨密度的T- ≤-3.0;

(4)QCT 腰椎骨密度≤80mg/cm3。

认定标准:(1)+(2)(3)(4)中任意  项。

33.阿尔茨海默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脑部CT或 MRI检查,显示脑室增大及脑沟变宽等异常, 或者为全面的脑萎缩;

(3)一年以上老年痴呆病史;

(4)六个月以上3次门诊或1次住院病历记录;

(5)通过神经系统检查及脑电图、CT 检查排除脑动脉硬化 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痴呆。

认定标准: ( 1 ) + ( 2 ) ( 3 ) ( 4 ) ( 5 )     

34.类风湿性关节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影像学检查提示皮下结节或关节骨质破坏、滑膜增生 等关节异常改变;

(3)实验室检查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20);

(4)其他辅助实验室检查阳性:抗核周因子 (ADF),   抗 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  抗角蛋白抗体(AKA);

认定标准: (1)+(2)+(3)(4)中任  项。

35.青光眼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青光眼相关检查(视野、视神经0CT、眼底照相的C/D 比值)。

认定标准:(1)+(2)。

36.儿童脑瘫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年龄≤14岁,需长期门诊康复治疗的。 认定标准: (1)+(2)。

37.肝豆状核变性

(1)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 ”;

(2)具有锥体外系症状、K-F 环阳性、血清CP 低于正常下 限、加上24小时尿铜>100μg;

(3)具有肝病症状,K-F 环阳性、血清CP低于正常下限、 加上24小时尿铜>100μg;

(4)基因诊断阳性。

认定标准: (1)+(2)(3)(4)中任意  项。

38.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血清甲状腺激素测定水平低于正常值+促甲状腺素(TSH) 升高;

(3)3个月以上的3次门诊诊疗记录。 认定标准: (1)+(2)+(3)。

39.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 断证明书”,除外了亚急性甲状腺炎、产后甲状腺炎、HCG 相关 性甲状腺毒症、甲状腺高功能腺瘤、垂体性甲亢;

(2)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甲状腺素测定(T3、T4、FT3、FT4、 TSH)检验报告提示甲亢;

(3)3个月以上3次门诊诊疗记录 认定标准: (1)+(2)+(3)。

4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 证明书”;

(2)至少三次以上检查血小板低于正常值;

(3)影像学检查脾脏不增大或仅轻度增大;

(4)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正常增多,有成熟障碍。 认定标准: (1)+(2)+(3)+(4)。

41.尘肺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 断证明书”;

(2)近三年内典型的X 光或胸部CT;

(3)结合临床表现和胸部X 光检查或胸部 CT,排除其他类 似肺部疾病;

(4)连续一年以上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尘肺病的资 料;

(5)非工伤患者。

认定标准:(1)+(2)+(3)+(4)+(5)。

42.血吸虫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 断证明书”。

认定标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