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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溪市城西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贵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贵溪市城西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百姓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我市决定启动城西一期改造项目。为做好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贵溪市城西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85日至2024年94

征求意见方式: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的,请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以书面方式向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确保建议、意见的有效性,请如实填写被征收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

联系地址: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2室

联系单位: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人:陈建军

联系电话:18797806018

特此公告

附:《贵溪市城西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贵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85

 


贵溪市城西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百姓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我市决定启动系列改造项目。为做好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目的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工作原则,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建设,全力将本项目建成“群众满意、社会认可、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三、征收原则

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合理补偿,公开公平。

四、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北到鹰雄大道,南至城南大道(320国道),西至东环路,东至城西南大道(规划)。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征收对象: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及构筑物等,具体征收对象以征收部门确定为准。

五、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贵溪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江镇人民政府

六、被征收户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七、征收签约、腾空并交付拆除期限

1.签约期限:自2024年928日起至2024年1031日(含)止(共34天)。

第一签约时间节点自2024年928日起至2024年1027日(含)止(共30天);

第二签约时间节点自2024年1028日起至2024年1031日(含)止(共4天)。

2.腾空并交付拆除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0天内完成腾空交付征收部门拆除。

八、被征收户的户数认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认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一律不能认定。

2.一房多户的按照“房户合一”的原则。

3.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产的,只按一户认定。

九、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及结构、面积、性质计算与认定

(一)合法性认定

凭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外迁安置房使用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之一的,被征收户可提供其他材料,经房屋所在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复查,由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认定和提出处理意见,征收部门根据处理意见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结构认定

办理登记的,依登记确定的房屋结构为准,不进行结构鉴定;

未办理登记的,如被征收户对征收部门的房屋结构认定有不同意见,被征收户可向征收部门聘请的专业房屋鉴定机构申请结构鉴定,但只对房屋整体结构鉴定结果进行认定,对分层或者局部结构鉴定结果不予认定。

(三)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按照“尊重现实、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2.征收部门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与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如被征收户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由测绘机构复核一次。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确定的标准执行。

3.房屋主体完工,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类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扣除15%(其中:门窗未安装扣6%;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选择迁建式安置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分别按迁建式安置房的单体建筑成本价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价值以相应比例补齐差价给征收部门。

4.对主建筑底下的地下室,被征收户选择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按主建筑评估价的70%结算;选择迁建式安置和产权调换的,置换时面积按70%计算,并受户均最高350平方米限制。

其他地下室按评估价以货币结算。

5.被征收户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量、土地测绘等工作;被征收户不配合的,由征收部门聘请的测绘机构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进行测量、测绘。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2024年5月10日《冻结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五)违法建筑的补偿

经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的,给予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具体见附件4),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助及所有奖励补助等。

十、评估机构的选定及异议

1.选定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户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7日;供被征收户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3家;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召集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如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三分之二的被征收户参与投票或没有评估机构可以获得简单多数票,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确定。

2.评估异议及救济程序。被征收户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鹰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书面申请中应说明异议理由。

十一、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基本原则

1.以下安置方式供被征收户自愿选择,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除了本方案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户选择了迁建式安置房或产权调换安置的,不论参与计算的面积是多少,补偿标准、奖励、补助只按照其中一种安置方式的标准计算,不按比例分别计算。

3.评估原则。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4.选房原则。按照签约并先腾空交付拆除房屋的时间顺序进行优先选择房屋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征收部门制订。

迁建式安置在安置房竣工后选房。

5.被征收房屋涉及契税时,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6.集体土地上的每个被征收户,原已享受宅基地安置的,本次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产权调换,不能选择迁建式安置。

(二)迁建式安置

1.被征收户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多个公安户,但在参照《贵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贵府发〔2023〕8号)时,其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不能另行安排迁建式安置房。

只有被征收户选择迁建式安置时,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被征收户既符合本方案规定,在参照《贵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时,也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才可以分户并选择安置迁建式安置房。

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后,经指挥部批准同意执行。对分户前所有的主建筑面积均应全部用于置换安置房面积,如置换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在350平方米内的,按评估报告予以补偿;每户超过350平方米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户主建筑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该部分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如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该部分的奖励及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如被征收户选择房票安置,该部分的奖励及补助按房票安置方式结算。

2.一户被征收户只能选择一处迁建式安置房。

3.安置地点: 城西片区东环路以东,公园东路以西,兴贵路以南,象山大道以北地块。地块具体位置详见规划设计图。

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由市指挥部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基础设施包括土地平整、供水、供电、道路、绿化、地下管网、雨污设施等。

4.面积及户型:每户用地面积约140,建筑占地面积约110,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具体户型以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

5.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

6.交付标准:达到验收标准的毛坯房,即外墙漆,铝合金窗,防盗门一扇,户内现浇混凝土楼地面,内墙混合砂浆找平,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到户。

7.结算支付:①被征收房屋主建筑(主房,下同)的补偿款,根据主建筑(主房)的面积,结合房屋结构的单体建筑成本价(具体见附件3)计算;②安置房的价款,根据安置房建筑面积,结合房屋单价935元/平方米得出的款项。③被征收房屋主建筑与安置房的差价应在签约后30日内相互结算。

8.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须先满足用于置换安置房,当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建筑面积时,被征收户才能将奖励或补助用于购买安置房。

9.如被征收户房屋主建筑大于350平方米,对超过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户主建筑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但被征收户根据评估报告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如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该部分的奖励及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如被征收户选择房票安置,该部分的奖励及补助按房票安置方式结算。

10.除本方案约定的其他奖励外,按参与迁建式安置结算的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给予 300 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

11.交付时间:在2027年6月30日前交付。

12.被征收户须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产权初始登记人必须为被征收户或被征收户的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登记为其他人员。

12.用于本次征收的迁建式安置房以公布的数量为限,挑选完即止,不再另行安排其他迁建式安置房。

(三)房票安置

1.按照《贵溪市城市核心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及补充说明执行。

2.被征收房屋的主建筑、辅助房(附属房)、建筑物(构筑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3.被征收户房屋主建筑大于350平方米的,350平方米内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超过350平方米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户主建筑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

4.其他奖励、补助见本方案。

(四)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地址:兴和佳苑小区(城南大道以南(320国道)、美和学校以北、桃源居小区以西)中央豪门华翔悦公馆小区

2.房型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实际测绘数据为准,若与签约面积有差异时,交房前相互结算找差。

3.被征收主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按1:1置换,相互不找差。

如用于置换的被征收主建筑面积小于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时,则按用于置换的被征收主建筑面积计算;如用于置换的被征收主建筑面积大于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时,则按选择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4.如被征收户房屋主建筑大于350平方米,根据本方案进行置换安置房时,用于置换的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但对被征收房屋超过350平方米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户主建筑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该部分的补偿被征收户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如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该部分的奖励及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如被征收户选择房票安置,该部分的奖励及补助按房票安置方式结算。

若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350平方米,则按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结算找差。

5.结算找差:根据上述方法置换时,若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用于置换的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的,超过的部分根据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结算找差;若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少于用于置换的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的,少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找差。

6.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人必须为被征收户或被征收户的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登记为其他人员。

7.安置房屋均由被征收户和小区的开发企业(或征收部门指定的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户必须按照小区的开发企业的要求和交房时间办理收房手续。

8.由被征收户负责缴纳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

9.将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用于置换“兴和佳苑”小区安置房的,除本方案约定的其他奖励外,对用于置换的主建筑面积部分给予 1000 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

(五)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主建筑、辅助房(附属房)、建筑物(构筑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被征收户房屋主建筑大于350平方米的,350平方米内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超过350平方米的部分,根据被征收户主建筑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

3.其他奖励、补助见本方案。

十二、住宅房屋改非住宅的认定及补偿

1.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户将其中一楼的沿街住宅房【不包括辅助用房(附属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为营业用途的房屋,但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时正在营业并达二年以上的,对一楼前部的经营使用面积部分,可认定为“住改非”,但认定时最大面积不超过99平方米,其他区域及楼层,仍按住宅房屋补偿办法执行。

2.将合法住宅用于办公、教学、生产、加工、仓储的房屋,不能认定为“住改非”。

3.被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上浮20%,上浮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如被征收户选择房票安置,上浮部分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十三、其他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安置

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包括集体企业商业用房、村集体的管理用房、仓库、祠堂等,也包括用于办公、教学、厂房、站场码头、仓库等用房。

该类房屋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该类房屋只补偿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补助费,不补偿临时过渡费、整体签约奖、个人签约奖、搬迁腾空奖等奖励和补助。

但用于办公、教学、厂房、站场码头、仓库等用房补偿停产停业补助,其他用房不补偿。

十四、补偿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房屋价值及装饰装修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本方案确定。

2.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根据本方案确定(见附件1)。

3.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对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折旧据实评估。

(二)停产停业补助。

“住改非”房屋内的商品由被征收户自行处理、搬运,停产停业补助费用已包括搬迁需要的一切费用。

1.根据被认定“住改非”的面积,按20元/月·㎡标准补助6个月。补偿对象为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停业停产补助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户自行协商解决。

2.其他用于办公、教学、生产、加工、仓储的房屋停产停业补助,根据实际经营部分面积,按7元/月·㎡标准补助6个月。

(三)房屋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户的房屋主建筑面积6元/㎡标准予以补偿,最低不少于800元/户。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给付1次,迁建式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给付2次。

(四)住宅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费,其他房屋不补偿临时安置费。

1.标准: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在150㎡以内的,按每月1000元补偿,超过150㎡以上的部分按每月4元/㎡补偿。

2.期限:自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

房票安置、货币补偿的期限为6个月。

迁建式安置房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兴和佳苑小区最长期限为6个月中央豪门华翔悦公馆小区最长期限24个月

3.违约: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式安置的,征收部门超过安置期限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装修补助费:选择迁建式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自通知交房次月起,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但按原标准给予3个月的安置房装修补助费。

(五)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

特殊生产性质设备须由项目部会同指挥部统一认定,拆装、搬迁费用评估确定。

(六)其他补助

1.有线电视移点一个终端补助500元(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2.固定电话、网络移点一个终端补助158元(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3.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400元;

4.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迁移补助每套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电表一户一表补助600元,水表1100元。

十五、签约奖励

(一)整体签约奖

以被征收村小组(或以指挥部确定的范围)为一个计算单元,每一个计算单元内包括的被征收户主姓名,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时予以公示。

①每一个计算单元的被征收户,在第一签约期限内完成100%签约,对该计算单元内的主建筑面积,按300/㎡予以奖励;在第二签约期限内完成100%签约,按200/㎡予以奖励;

②每一个计算单元的被征收户,在第一签约期限内完成90%签约,对该计算单元内的主建筑面积,按100/㎡予以奖励;在第二签约期限内完成90%签约,按50/㎡予以奖励;

除以上二种情形之外的,没有整体签约奖。

(二)个人签约奖

只根据被征收户主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1.选择迁建式安置房的

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350/㎡标准予以奖励。

在第二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200/㎡标准予以奖励。

2.选择房票安置的

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300/㎡标准予以奖励。

在第二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150/㎡标准予以奖励。

3.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300/㎡标准予以奖励。

在第二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150/㎡标准予以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的

在第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25元/㎡标准予以奖励。

在第二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15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搬迁腾空奖

在第一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天内完成腾空并交付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按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在第二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天内完成腾空并交付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超过上述期限交付拆除的,不再支付搬迁腾空奖。

(四)土地出让金即签即缴即奖

在本方案及土地征收方案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村小组及被征收户完成土地及房屋签约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国家规定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完成签约的被征收户,须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即签即缴即奖。

须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自然资源局聘请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农)民的房屋征收补偿

若被征收户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按下列标准与方式补偿:

1.除不能享受迁建式安置外,可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

2.被征收户不享受产业用房和失地农民保险待遇。

十七、资金拨付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签约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偿资金(不包括腾空奖、签约奖)的50%;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余下50%和腾空奖一并支付;签约奖(含整体签约奖和个人签约奖)待被征收户所在村小组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2.选择房票安置的,除房票票面金额外的其他补偿款(不包括腾空奖、签约奖励)于签约后的20个工作日支付;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腾空奖支付;签约奖(含整体签约奖和个人签约奖)待被征收户所在村小组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使用房票后,房票使用后的余额及奖励自使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

3.选择迁建式安置的,扣除安置房建设资金、腾空奖、特别奖励、签约奖外的补偿金在签约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腾空奖支付;特别奖励、签约奖待被征收户所在村小组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若被征收户应支付给征收部门的,在交付安置房前一次性支付。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签约后10个工作日支付过渡费;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拆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腾空奖支付;其他补偿款和签约奖待被征收户所在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和选房结后的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若被征收户扣除了所有补偿款(含腾空奖、签约奖)后,不足以支付安置房款的,在交付安置房前应一次性支付。

十八、房屋拆除原则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腾空房屋后(水、电、门、窗、桁条、瓦等固定物不能擅自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九、司法强制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户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户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造谣滋事、扰乱秩序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集体土地的一户多宅的,被征收户将其中一栋房屋登记他人名下或者以私下转卖为名,骗取国家资金的,由公安机关核查,查实一户,处置一户,自己主动申报纠正的,可给予宽大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

5.被征收户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收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民生保障

1.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

2.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十二、其它相关问题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户应带本人身份证到场;被征收户本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该被征收户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授权委托书模版附后)。

2.对房屋征收及范围内应该依法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设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供电、供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用设备,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拆除。

3.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4.辅助房(附属房)仅仅是指厕所和禽畜舍等配套用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条所指的禽畜舍仅指与住宅房屋相配套的用房。

5.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指挥部研究决定。

6.本方案由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相关附属物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标准

3.单体建筑成本价

4.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标准

 

 

 

 

 

 

 

 

 

附件1

房屋征收相关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属房及构筑物名称

构建及要求

单位

货币补偿价

(元)

简易棚(简易猪、牛栏、

厕所)


100

钢架棚

无围护结构

120

围墙

未粉刷墙面

60

村公共水井

(公用)

内径大于1米

6000

内径小于1米

3000

家庭压水井

含设备补偿,每户仅限

一口,多余的不予补偿

800

家庭机井

3000

水泥地坪

指室外

60

沼气池(钢混)

含沼气表

1400

粪坑


50

1.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如有异议的,据实评估。

 

 

 


附件2

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标准

为了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住宅房的装修进行补偿,依据装修市场材料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补偿参考内容:

补偿标准 (含折旧)

装修等级

装修情况

401元/㎡-600元/㎡

一级

1、墙面: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花岗岩地面砖或釉面地砖

3、窗台:人造石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201元/㎡-400元/㎡

二级

1、墙面:中高档墙漆

2、地面:釉面地面砖、水磨石地砖、中高档实木或复合地板

3、天棚:石膏吊顶、木角线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不锈 钢防盗窗、纱窗

5、衣柜:固定式中高档材料衣柜

6、厨卫:中高档洁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塑料吊顶

1元/㎡-200元/㎡

三级

1、墙面:白色腻子刮白或白灰墙

2、地面:水磨石地砖、低档面砖或水泥地

3、天棚:简单粉刷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木制门窗  

5、厨卫:锅灶、简单橱柜、水泥地或低档面砖


附件3

单体建筑成本价

 

房屋结构

成本价(元/㎡)

木结构

764

土(石)木结构

738

混合结构

935

框架结构

1235

 

 

 

 

 

 

 

 

 

 

 

 

 

 

 


附件4

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标准

房屋类别

补助标准  (元/㎡)

 

框架

结构

标准房

52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42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混合结构

标准房

47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37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

石木

结构

标准房

390

门窗齐全,内外墙粉刷,水电已安装,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系数扣减补偿费。

空壳房

290

门窗不全,内外墙未粉刷,水电未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