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鹰潭仲裁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鹰府字〔2024〕29号2024年09月02日市司法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提请批准<鹰潭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请示》(鹰司文〔2024〕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请遵照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鹰潭仲裁委员会章程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鹰潭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鹰潭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鹰仲)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仲裁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鹰仲是鹰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组建,经江西省司法厅注册登记的常设仲裁机构,性质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定名为鹰潭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鹰潭市。
第三条鹰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条 鹰仲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发展的领导作用,并将党建工作贯穿到内部治理全过程各方面,秉承“依法、公正、亲和、高效”的价值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
第五条 鹰仲实行以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纪律和职业道德监察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决策、执行相分离和强化监督保障的治理机制。
第六条鹰仲业务范围:
(一)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以调解、斡旋、谈判、专家评审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申请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开展与争议解决有关的研究和培训;
(四)与国(境)内外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
(五)开展其他多元化争议解决的相关业务;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仲裁机构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鹰仲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八条 鹰仲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鹰仲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鹰仲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鹰潭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第十条 鹰仲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遵守中国仲裁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接受协会的纪律监督。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为鹰仲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成员4至5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秘书长为仲裁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2至4名专职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四个月,向市政府提出换届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需经市政府同意并报江西省司法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鹰仲重大事项。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鹰仲章程、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订鹰仲仲裁规则、专业规则等争议解决规则;
(三)审议鹰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意见等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审定执行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提出秘书长人选、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出调整、增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建议;
(七)决定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不予续聘、解聘和除名;
(八)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以及组成人选;
(九)决定执行机构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及其重要工作制度;
(十)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
(十一)制定和修订仲裁员管理办法;
(十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员聘用与合同管理人事制度、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仲裁收费市场调节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核方案等;
(十三)对鹰仲办事机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十四)决议鹰仲解散;
(十五)履行仲裁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由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订章程和对仲裁员或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解聘、除名处理,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表决制。
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坚持决定重大事项内部公开,可视情邀请执行、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和鹰仲仲裁员列席,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举行,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电话、视频、会签等。需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除制定和修订章程外,必要时可以由执行机构以书面形式征求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每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仲裁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应参加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仲裁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未参加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虽参加会议却不发表意见的,视为辞职。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提出辞职。
仲裁委员会成员届中出现不宜继续任职情形的,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调整或增补人选,提请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在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并提出会议议案和议程;
(二)指导督促仲裁委员会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根据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章程、仲裁规则以及其它争议解决规则的修订和重要制度建设等工作建议;
(四)决定执行机构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订仲裁庭组成、鉴定、核阅等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业务工作制度;
(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主任担任仲裁员被申请回避的提案;
(七)提出拟聘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单;
(八)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不予续聘、解聘、除名等处理建议,决定对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违纪行为其他形式的处理;
(九)审议执行机构拟提交仲裁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十)决定授权执行机构管理的事项;
(十一)负责仲裁委员会交由主任会议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可视情邀请执行、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和鹰仲仲裁员列席。
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应经组成人员多数同意方为有效。未参加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
(一)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鹰潭仲裁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发展建议;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拓展仲裁案源等;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论证重大疑难仲裁案件,及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行业惯例的专家咨询意见,对委员会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纪律和职业道德监察委员会。其职能定位为鹰仲日常工作运行的常设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申请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聘任建议,制定并实施加强仲裁员、工作人员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规划,对仲裁员、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受理、核实仲裁员、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信访举报事项,提出对仲裁员、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赋予纪律和职业道德监察委员会监督仲裁委员会决策以及委员会执行机构执行决策的职权,承担仲裁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主动向市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报告的方式和期限为:
(一)任期工作规划(发展规划),应于换届后两个月内,以仲裁委员会正式文件方式报告,并作为市政府对新一届仲裁委员会考核的依据;
(二)任期工作情况以及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情况,应于换届前2个月,以仲裁委员会正式文件方式报告;
(三)每个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情况,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仲裁委员会正式文件方式报告;
(四)工作运行中需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推动的事项,应事先向市司法局报告,再以仲裁委员会正式文件方式向市政府请示;
(五)工作中对涉及重大疑难、群体性纠纷的仲裁案件或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突出问题,应于第一时间以《仲裁快报》方式报告,并提出预警建议, 协同做好风险防控、纠纷调处、维护稳定工作;
(六)工作中对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反映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核实、处置、整改情况;
(七)按照工作原则和纪律要求,对工作中必须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请示报告。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鹰潭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鹰仲执行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能。秘书处应负责认真执行委员会决议,接受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委员会决议决定,具体承办委员会换届工作;
(二)负责拟订鹰潭仲裁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向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预决算情况;
(四)负责拟订《鹰潭仲裁委员会章程》《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草案以及案件监督管理和机构运行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按本章程的规范要求审定后组织实施。承担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仲裁收费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薪酬管理、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职责;
(五)负责争议案件的咨询、受理,提供案件程序管理和服务,管理案件档案,按规定办理仲裁等费用的收取、退还与缓交、减免;
(六)负责秘书处日常行政管理和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业务管理;
(七)提出工作岗位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条件以及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员名单,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八)承担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等方面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九)负责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开展仲裁交流合作,推动商事调解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拓展仲裁业务,推进仲裁融入经济社会生活;
(十)运用工业互联网思维、平台化思维,建立完善专业仲裁工作平台,推进仲裁业务流程再造,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
(十一)开展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十二)履行本章程和仲裁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第二十六条鹰仲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仲裁员,制定仲裁员管理办法。
鹰仲可以聘任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第二十七条拟聘的仲裁员名单应经鹰仲秘书处考察以及鹰仲纪律和职业道德监察委员会审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聘期与每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聘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仲裁员任期届满不再被续聘的,仲裁员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办理的案件终结时为止。
第二十九条鹰仲按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和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鹰仲可以设立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适用解决有关争议。
第三十条仲裁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仲裁或者解决争议案件,可以根据规定取得报酬。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独立审理案件,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勤勉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应当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七条鹰仲对仲裁员执行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培训、考核、评定、奖惩,督促仲裁员恪尽职守。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如有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鹰仲纪律和职业道德监察委员会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鹰仲对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管理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 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鹰仲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秘书处及其内设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是驻会人员。
根据仲裁工作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人员规模,确定工作人员的聘任、职位升降与解聘等事项,并按照鹰仲人事制度进行管理。
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根据仲裁秘书工作阅历、职业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实行仲裁秘书分级管理,并建立仲裁秘书绩效考核、激励惩戒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用人机制。
按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鹰仲实行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依法纳税、企业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鹰仲经费来源包括:仲裁案件收费;其他形式争议解决服务收费;政府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仲裁案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鹰仲自主确定或与仲裁当事人协商确定。
鹰仲经费支出项目包括:办案办公;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报酬;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培训、专家咨询;学术研究、交流;执行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日常工作;社会公益支出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鹰仲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薪酬机制,薪酬管理制度参照鹰潭市公益类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做法实行,并与绩效挂钩。
鹰仲薪酬管理制度应报市政府审批核准。
第四十三条 鹰仲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委员会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严禁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和转移资产。
鹰仲终止,应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四条 鹰仲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年末按税后净利润的15%计提,主要用于仲裁制度宣传推广、仲裁业务开展、办公设施购置等。
第六章 工作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鹰仲应据实严格办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并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四十六条鹰仲纪律和职业道德监察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在监督鹰仲决策及决策执行和仲裁员、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同时,负责仲裁办案质效的监督,定期对案件办理质效进行评查。
第四十七条鹰仲仲裁的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鹰仲实行的财务制度及收费办法和支出安排、薪酬福利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鹰仲定期对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条 鹰仲应将下列事项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争议解决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与职业背景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章 党建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鹰仲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决策部署,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发挥职能作用。
第五十二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实行党支部成员和委员会决策、执行、监督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委员会决策机构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十三条 鹰仲党支部归属市司法局机关党委领导、管理和监督,应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四条 党支部在委员会决策中肩负政治把关和监督管理职责,党支部研究讨论是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党支部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具体明确党支部职责权限,健全党支部和委员会问题会商、情况互通和重要会议联席工作机制,保障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坚持以党建带队伍、促发展。围绕推进仲裁工作改革与发展,加强党员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把党建工作贯穿于委员会内部治理全方面、全过程。
第五十六条 创造良好条件,为加强党支部建设及党建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七条 将党支部成员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鹰潭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鹰潭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鹰潭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