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4-06170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4-09-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4-06170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4-09-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质量月”进行时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鹰潭市质量月专题典型案例发布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深入推进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及全民质量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质量发展氛围,按照2024年鹰潭市“质量月”活动部署,为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特选取了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的5件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鹰潭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购物袋35900条;罚款人民币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6月19日,月湖区局、市执法稽查局联合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执法抽样检测,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该购物袋不符合标准GB/T21661-202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安徽某包装有限公司购买了规格型号为600mm*(350+70)mm*0.027mm的购物袋40000条,采购单价人民币0.2元/条,销售了4900条,销售价格人民币0.3元/条,采购了规格型号为500mm*(300+140)mm*0.03mm的购物袋5000条,采购单价人民币0.16元/条,销售了4200条,销售价格人民币0.2元/条,共计货值金额人民币13000元,合计获利人民币65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五金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五金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线电缆195米;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5月08日,高新区局执法人员和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进行执法抽样检测,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电线电缆不符合标准JB/T8734.1-2016、JB/T8734.2-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鹰潭市五金批发市场(具体经销商不详)采购了该不合格电线电缆3卷,一卷100m,采购价格人民币70元/卷,未进行销售,自行使用了90米,预销售价格人民币80元/卷,合计货值金额人民币2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鹰潭市月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4年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09日,高新区局执法人员和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藤县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执法抽样检测,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标准GB 811-202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通过经销商(具体经销商不详)上门推销时采购了该批不合格头盔6个,采购价格人民币25元/个,销售了6个,销售价格人民币30元/个,合计货值金额180元,合计获利人民币30元,销售的头盔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宜丰某陶瓷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丰某陶瓷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2776.4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8.8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24日,经由市局指挥中心移交举报投诉转办通知书,反映宜丰某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的瓷砖涉嫌质量问题,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GB/T4100-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给鹰潭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该不合格松柏瓷砖600箱(一箱3片,共1800片),销售价格人民币13元/片,货值金额人民币21294元,利润是销售价格的3%,获利人民币638.8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鹰潭市月湖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0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4398元;罚款16492.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涉嫌质量问题,抽样检测发现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鞍座长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等检测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采购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当事人根据顾客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销售,采购价格人民币1900元/辆,销售价格人民2199元/辆,销售了2辆,1辆被抽样检测,该批电动自行车合计货值金额人民币659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