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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周*萍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22MA371AGN1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萍

住所(住址等):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白塔中路原民政局店面

2024年11月27日10时 20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鹰潭市余江区白塔中路原民政局店面的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的《校园鬼故事》20册。经查:执法人员未找到《校园鬼故事》出版发行单位、书刊号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交进货清单及出版物版权合法证明。并承认该出版物是非正版图书。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对现场20册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文书,并现场拍照取证。2024年11月27日10时40分,本次检查结束。现场负责人周*萍全程见证。2024年11271530分,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旅游局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281020分,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鹰潭市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法定代表人周*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调查询问,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无法提供出版物进货凭证及出版物版权合法证明出版物《校园鬼故事》无出版发行单位、书刊号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当事人承认该出版物是非正版图书。该单位负责人周*萍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予以承认。2024年11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2024年12月2日向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份共3页。

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编号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

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各1份。

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周*萍1份。

证据6: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营业执照》、经营者周*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行政机关认为,鹰潭市余江区丽丽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有损市场公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清单,故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计算。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第一百零二条,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5万元及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系首次违法,故认定为违法情节较轻。

2024年12月0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4年12月0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视其为放弃该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出版物20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2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