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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鹰潭市啸纤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BD0U1HL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滨海新区旭日路福源花园9号楼2门1002号

根据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转发的举报信息,2024年7月29日14时20分至14时57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鹰潭市月湖区建设路6号1楼办公室对“三国记-激斗”下载页面及app相关内容依法进行远程勘验。执法人员打开雷电模拟器中的浏览器程序搜索域名:( it.com/#imgShow)进入《三国记-激斗》的下载页面,游戏可正常安装游玩。在游玩该游戏过程中并未收到任何未成年人防沉迷实名认证的提示。游戏通过微信进行充值,执法人员充值6元后,在微信支付页面查看收款方为鹰潭市啸纤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随后,执法人员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游戏审批栏内搜索《三国记-激斗》,未查询到游戏版号信息。

2024年8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9月19日上午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杨溪乡兴杨街道”未找到该公司实体场所,随后执法人员拨打该公司法人电话了解情况后,该公司未有实际公司场所,其法人在北京上班。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到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824室接受调查。2024年9月29日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进行调查询问,刘*承认了《三国记-激斗》网络游戏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如下:鹰潭市啸纤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7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D0U1HL72,住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旭日路福源花园9号楼2门1002号,法定代表人刘*。公司注册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杨溪乡兴杨街道,实际办公地址未有,技术支撑人员刘*,主要业务为网络游戏运营,当事人于2017年9月以个人名义上架在taptap运营,2023年9月27日注册公司:鹰潭市啸纤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任何游戏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上线运营,2023年9月27日注册公司。同时,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未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未要求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版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导致未成年人不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情况下即可登录游戏。当事人自2017年9月开始运营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2023年9月27日注册鹰潭市啸纤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游戏下载次数300余次,总充值金额4672元,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为4672元。当事人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因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无法区分《三国记-激斗》游戏内充值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4年10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5页、《远程勘验截图》一份22页、《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取证记录光盘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陆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刘*)1份4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陆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违法所得《三国记-激斗》的事实;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刘*)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5.鹰潭市啸纤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童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童美处理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和参加听证等事宜。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子责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一案进行集体讨论。本机关经讨论,认为当事人作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自2017年9月开始运营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玩家充值总额共4672元,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72元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运营的网络游戏《三国记-激斗》针对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视其为放弃该权利。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游戏《三国记-激斗》运营,关停网站 it.com/#imgShow,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贰圆整(4672元);

3、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1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西省农商银行余江分行(地址:鹰潭市余江区世纪阳光大道)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余江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