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5-00845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1-2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5-00845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1-2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各单位:
《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 行)》,已经2025年1月15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市场 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 4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赣 市监规〔2023〕8号),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 大违法行为,构建市场监管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优 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 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属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除传销案件外)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 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 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 为。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 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 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 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 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
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 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经营主体 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 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 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 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 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 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 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对于实施行政处罚且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 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违 法主体为自然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违法主体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违 法主体为自然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违法主体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违 法主体为自然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违法主体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 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刑事判决书中未处罚金、没收 财产的, 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不超过 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九条 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 质量、安全生产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者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按照本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奖励告知。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办案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 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以其他方式告知举报人的,要做好记录, 保留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申请。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约
定的身份代码及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的奖励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人的申请启动 奖励程序,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举报奖励权利。
(三)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向举报 人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
(四)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并在 《举报奖励领取收据》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须 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匿名举报人及其受托人,还需提供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 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告知举报人奖励 申请权利 :
(一)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不明确,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在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时,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
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前,举报人明确不申领举报奖励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电 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电子信箱等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5;各地举报电话:贵溪市:0701-7187215, 余江区:0701-5881337,月湖区:0701-7072815,龙虎山区: 0701-6656315,高新区:0701-7112360,信江新区:0701-7112322。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和“校 园餐”内部举报等不适用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市场监管总局、财 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 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至2025年 12月31日。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告知书
市监奖告〔 ) 号
你举报的 一案,经 本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 关规定,你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请你自 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举报奖 励申请书》,超过期限未提交《举报奖励申请书》的,视为 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留存归档。
附件2:
举报奖励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于 年 月 日接到你局告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具有申请奖励的权利,本人现申请举报奖励,并作出如下承 诺:
1.本人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 监督、报告义务人员;
2.本人不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
3.本人不是实施违法行为人;
4.本人未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 励;
5.本人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审批表
市监奖审〔 ) 号
受奖人姓名 (或匿名证明信息)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 名称、号码 (或匿名证明信息) | 联系地址 | ||||
立案 时间 | 年月 日 | 结案 时间 | 年 月 日 | 案件来源登 记表登记号 | |
案由 | |||||
发放奖励的理由、 依据及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罚没款金额 | 奖励 等级 | 奖励金额 | |||
办案机构或专门 指定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场监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4: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市监奖决〔 ) 号
根据你提出的举报奖励申请,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 定给予你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到本局办理领取举报奖励事宜。特殊情况需 延期领取举报奖励的,请提前告知本局,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本人领取奖励的须携带本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本人名下银行卡。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携带本通知书, 同时持有你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和受托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和受托人名下的银行卡。
如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留存归档。
附件5: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领取收据
市监奖收字(年份) 号
举报人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身份证号(匿名 举报人识别号) | |||||
奖励事由 | |||||
奖励金额 (含税) | 给付方式 | 银行转账或现金给付 | |||
领奖人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处 | 正面、背面(匿名举报除外) | ||||
领奖人确认 | 本人已收到上述奖励金。 签名: 领奖时间: | ||||
转账凭证 粘贴处 |
注:此表原件交办案机构统一存档。
附件6: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复核表
市监奖复字(年份) 号
申请复核人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复核部门 | ||||
提请复核时间 | 年 月 日 | 举报奖励编 号 | |||
复核前奖励情况 |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元 | ||||
申请复核原因 | (写明申请人为何申请复核) | ||||
复核后奖励情况 |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元 | ||||
复核部门承办人 (签字) | 复核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盖章) X X 年 X 月 X 日 | |||
财务机构负责人 意见 | |||||
分管办案机构或 专门指定机构局 领导意见 | |||||
分管财务机构 局领导意见 | |||||
局长或局长办公 会意见 | |||||
同级财政部门 意见(适用于需征 得财政部门同意 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