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5-00529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 2025-01-2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5-00529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 2025-01-2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鹰市监处罚〔2024〕745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 0701-7112961
联系地址:鹰潭市龙虎山大道70号
特此公告。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鹰市监处罚〔2024〕745号
当事人: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602309214971D
住所(住址):鹰潭市月湖区经济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裴同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0981******5018
2024年9月24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的楼盘月湖中央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管理使用的17台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监察指令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在2024年10月1日前办理好电梯的使用登记证)。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月湖中央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上述17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对上述17台电梯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21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执法稽查局。2024年10月23日,经市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4日,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正在管理使用的17台电梯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仍然在继续使用。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三张、案件线索移交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上述17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事实;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就投入使用的事实;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把此次处罚的告知书【(鹰)市监罚告〔2024〕745号】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039759592136)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构成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之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数量为17台,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标准(2023年本)》第七编第十四条第(三)项“涉及特种设备3台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七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七万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70000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3870039352,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者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