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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说明

2021年29号文件发改委和住建部第46号令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根据鹰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鹰发改收费字〔2016〕10号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份抄表时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水价。具体价格调整如下:居民用水调至每吨1.40元;行政事业用水调至每吨2.10元;工业用水调至每吨2.10元;经营和基建用水调至每吨2.10元;特种行业用水调至每吨7元。

对于一表多种性质用水的用户,我公司可根据,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八届人代表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收水费”的规定收取水费。希望合表用户尽快办理分表计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