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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28/2025-01142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1-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28/2025-01142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1-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鹰潭市“校园餐”内部举报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 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食品安 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健康,现将《鹰潭市“校 园餐”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抓好落实。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鹰潭市教育局  鹰潭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1日


鹰潭市“校园餐”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严密的“校园餐”安全防护网,全方位强化“校 园餐”监督管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市场 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 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监规〔2023〕8号)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校园餐”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 法 ( 试 行 ) 。

一、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园餐”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 举报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奖励 办法》。

“校园餐”内部举报人是指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及其家 长、食堂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及从业人员。以及一年内与学 校食堂解除劳动合同、与学校食堂存在业务联系和学校食堂临时 聘用的人员。

(一)实名举报:内部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在校就读证明、在校任职证明、 同餐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匿名举报:内部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 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内部举报人的证明 材料,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内部举报人身份。

二、举报奖励范围

校园食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 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54-2021) 有关规定,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的案件,内部举报人可以申请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 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 生食及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材食品,以及采购、储存、 使用亚硝酸盐;

(八)校园食堂在场所和布局、设备与设施、原料采购与管 理、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供餐要求、配送要求、清洁消毒、 废弃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人员健康与卫生、培训、食品安全 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处以罚没行 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内部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 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内部 举报人联名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不予奖励情形。

1.有任何证据证明内部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 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2.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 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线索等级。

1.一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 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部分 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3.三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及相关 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二)举报奖励标准。


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及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 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 市监规〔2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 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等行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行政处罚1万元  (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行政处罚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没款。其中罚没款计算是 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 一级、二级、 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没款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每起不 低于1000元,最高奖励10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奖励。一般违法行为指举报事项经市场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给予较大数额以下罚 没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级、二级、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没款金 额的6%、4%、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一级、 二级、三级分别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最高奖励10000元。

3.奖励资金从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成本中支出。

(三)举报奖励程序。

1.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 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内部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 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2.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3.奖励发放。内部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 受托人需同时持有内部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内部举报人和受托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内部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  为放弃奖励。内部举报人原则上应当现场领取举报奖励,但内部  举报人因客观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 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经核  实后,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  限于实名内部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4.匿名举报人奖励发放。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 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 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 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 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验明身份。各级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5.奖励异议处理。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 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五、举报途径与信息接收

( 一 )举报途径。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电话、 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电子信箱等渠道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12315;各地举报电话:贵溪市:0701-7187977,余江区: 0701-5881337,月湖区:0701-7072815,龙虎山区:0701-6656315, 高新区:0701-7112360,信江新区:0701-7112322。

(二)信息接收。可通过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根据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邀请内  部举报人协助调查的,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

六、内部举报人保护和规范

(一)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管 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 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将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 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食堂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 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依法严处;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其有权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 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 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关联材料:【文字解读】鹰潭市“校园餐”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