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00035/2025-00581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5-01-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00035/2025-00581 |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5-01-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鹰潭市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动态
为了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的通知》(赣医保办发〔2024〕6号)文件精神和我市DIP实际运行情况,对我市DIP支付方式改革进行了相关优化:
一是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病种目录,对于入组基层病种且年龄≤14周岁的三级医疗机构病例,在原基层病种分值基础上除以0.8计算新结算分值。
二是为保障儿童就医质量,对符合年龄≤14周岁的住院病例占比达到90%以上、按预算点值结算率70%及以下、病例数达15例以上的核心病种,按该病种当年平均费用除以上年度全市住院平均费用乘以1000后重新计算分值,对该类病例按新分值重新计算后进行费用清算。
三是为鼓励肿瘤放化疗等特色专科技术的开展,保障我市肿瘤患者利益,经测算,适度提高我市医疗机构肿瘤放疗病人2%激励分值系数,适度提高我市医疗机构肿瘤化疗病人1%激励分值系数,如医院有符合情况的病例,可在自然年度结束后,准备好相应资料交市医保局相应部门申请提高结算分值系数。
四是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级为三星级的给予0.1%正向激励加成系数,考核分级为四星级的给予0.2%正向激励加成系数考核分级为五星级的给予0.3%正向激励加成系数,考核分级为一星级、二星级和无星级的不给予正向激励加成系数,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时兑现。
五是同级别同类型医院之间设置正向激励和负向扣减系数,各医疗机构的当年CMI和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CMI均值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CMI的,分别予以1%正向激励系数或-1%负向扣减系数,每超过或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CMI均值5%的,再分别予以0.5%正向激励和-0.5%负向扣减,最高正向激励上限和负向扣减上限分别为3%和-3%。
六是医疗机构单个病例正向调节系数可累加计算,各种激励政策累加激励系数上限不得突破5%,如单个病例正向调节系数突破5%,则最高按5%正向调节系数调节。
七是分值调整系数=医疗机构调节系数+辅助分型调节系数,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调节系数=基本系数+加成系数,加成系数为年终结束后各医疗机构系数加成的综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