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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01/2025-01242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文      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01-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01/2025-01242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文      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01-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近日,鹰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鹰府发〔2025〕1号),决定废止28件、修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保持统一协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的要求,结合鹰潭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意见以及2024年开展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实际,对相关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出台过程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鹰潭市司法局对以鹰潭市人民政府及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鹰潭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各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参考。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经起草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并书面报送至鹰潭市司法局。鹰潭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并发函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呈市政府审定通过。

三、清理内容

一是文件已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按规定应予以废止的8件。如《鹰潭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鹰府发〔2003〕26号)、《鹰潭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鹰府办发〔2017〕30号)。

二是已出台新的文件,按规定应予以废止的4件。如《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2〕48号),已于2021年8月3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三是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按规定应予以废止的4件。如《鹰潭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鹰府发〔2003〕41号),文件出台时间久远,新时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服务管理工作已发生变化。

四是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要求,按规定应予以废止的7件。如《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府发〔2015〕17号),根据近期对我市部分财政资金奖补类文件的梳理情况,发现部分文件印发时间较早,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要求;部分奖补政策文件重复,对奖补对象并不能起到扶持引导的激励效果。

五是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或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按规定应予以废止的5件。如《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2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推进生猪复产增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20〕14号)。

六是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不一致,按规定应进行修改的4件。如《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23〕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剩余价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的规定,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定不一致问题。

七是部分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按规定应进行修改的3件。如《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23〕4号),将“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个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10万元支持。”修改为:“对确定立项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将《若干措施》(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万元”“且在鹰潭转化实施”删除。

解读单位:鹰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立法科 0701-6690367

关联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鹰府发〔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