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01/2025-00825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鹰府发〔2025〕1号 |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1-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索 引 号: YT0001/2025-00825 |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鹰府发〔2025〕1号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1-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现行有效】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鹰府发〔202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经第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规定,市政府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28件、修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28件规范性文件
1.《鹰潭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鹰府发〔2003〕26号)
2.《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2〕48号)
3.《鹰潭市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鹰府办发〔2006〕2号)
4.《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08〕2号)
5.《鹰潭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鹰府发〔2003〕41号)
6.《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鹰潭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鹰府发〔2022〕17号)
7.《鹰潭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鹰府办发〔2017〕30号)
8.《鹰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鹰府办发〔2015〕41号)
9.《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鹰府发〔2016〕17号)
10.《鹰潭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6〕42号)
11.《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22号)
12.《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5〕1号)
1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20〕13号)
1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7〕52号)
15.《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20〕111号)
16.《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府发〔2015〕17号)
17.《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5〕29号)
18.《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6〕18号)
19.《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20〕124号)
20.《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中心城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7〕21号)
21.《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鹰潭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21〕41号)
22.《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加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字〔2022〕105号)
2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推进生猪复产增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20〕14号)
24.《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鹰府发〔2014〕37号)
25.《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字〔2023〕124号)
26.《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21〕22号)
27.《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工业经济稳定发展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府字〔2022〕34号)
28.《加快推进眼镜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鹰府办字〔2021〕131号)
二、修改7件规范性文件
1.《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23〕10号)
将《若干措施》(二)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剩余价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修改为“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全部缴清。”
2.《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发〔2023〕11号)
将《办法》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收储按照《鹰潭市集体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23〕1号)
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经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核实,未按照要求制定保护措施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挖掘许可手续”删除。
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花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4〕3号)
将《办法》第八条“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一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修改为“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一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5.《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23〕43号)
将文件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九)项“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设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统筹建立市级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及附件《鹰潭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89项“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删除。
6.《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鹰府办发〔2023〕4号)
(1)将《若干措施》(一)建立健全高质量创造机制“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个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10万元支持。”修改为:“对确定立项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2)将《若干措施》(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万元”删除。
(3)将《若干措施》(七)鼓励企业购买发明专利“且在鹰潭转化实施”删除。
7.《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20〕10号)
(1)将《办法》第一条中的成立依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23〕8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24〕1号)等法律和有关要求。”
(2)将《办法》第三条中的质量奖奖项增加“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3)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4)将《办法》第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总分须高于500分(含500分)”删除。
(5)将《办法》全文中“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