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目录 | 二级目录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一、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 与职能 | 机关名称、职能配置、组成部门、代管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二、法规政策 | 规范性 文件 | 1.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 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一)信息发布。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4】《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第九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网站功能(一)信息发布。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十)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7】《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机关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政策文件 | 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政策解读 |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二)解读回应。 1.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3.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4.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2】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3】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三、规划信息 | 专项规划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3】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 清单管理 | 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3】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决策公开 | 1.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列明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决策时间以及是否听证等信息。 2.调查征集与结果反馈。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布相关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3.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有关方案、政策措施和工作推进情况;公开工信领域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等相关素材。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执法 | 1.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1)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处罚; (2)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3)对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有关规定的处罚; (4)对违反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处罚。 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对于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内容,均有指导作用,具体可参照其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政务服务 | 办理指南。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
办理结果。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五、财政信息 | 部门预 决算 | 1.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含“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含“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
六、重点领域 | 公共 资源 配置 | 本单位政府采购公告及政府采购结果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公共监管 | 1.工信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2.工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相关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6】《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围绕5项一级公开事项进行编制,包括政策文件、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其中二级公开事项共28项。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围绕5项一级公开事项进行编制,包括政策文件、备灾管理、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和工作动态,其中二级公开事项20项。 |
审计信息 |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第十四条 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七、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本单位人事任免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招考录用 | 本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八、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工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生产行动实施方案,包括预案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正文等(除涉密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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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 情况 | 工信领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结果等信息,包括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处置措施、调查结果、恢复重建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2】《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对应急处置措施、进展、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具体条款,但从应急预案管理的整体要求以及与上位法的衔接来看,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开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
九、建议 提案办理 | 办理结果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2】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3】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一、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一)总体情况。 这一项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 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3】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3】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 公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一、对象和内容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编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主要包括网站抽查、安全检查、网站开设整合、“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办理、假冒政府网站处置、人员培训等情况。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二、方式和时间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发布,并在网站首页突出展示。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专栏,集中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工作年度报表。 |
十一、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本单位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