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一级

目录

二级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一、机构概况

机构设置

与职能

机关名称、职能配置、组成部门(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 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二、法规政策

规范性文件

1. 以本部门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

2.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八)条、第(十)条,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九条、三十七条

政策文件

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政策解读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网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三、规划信息

专项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专项规划(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一、紧扣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
(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工作,中国政府网以适当方式归集整理省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规划,全面展示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更好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工作。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一、紧扣服务十四五开局起步,加强解读回应
(一)精准解读重大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地区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的发布解读工作,归集整理公开本地区历史规划(计划)。以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为重点,围绕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科技创新、减税降费、普惠金融、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扩大内需和有效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开展深入解读,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职业学校办学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等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行政执法

1.公开实施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公开对劳动监察领域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3.XXXX年度劳动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对于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内容,均有指导作用,具体可参照其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坚持全面实施。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8号)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

人社领域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的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五、财政信息

部门预

决算

1.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六、重点领域信息

社会公益事业

一、就业创业

1.公开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就业供求信息;

2.公开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3.公开招聘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注明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 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4.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 员基本信息;

5.公开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专项活动和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信息;

6.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服务、失业保险金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的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二、社会保险

1.公开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

2.公开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3.公开查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4.公开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信息;

5.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6.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灵活就业参保的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
5】《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4〕5号)
1.加强就业市场需求分析研判。各地各高校和分行业就业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调查,通过调研走访企业、委托专门机构开展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行业、区域人才供求信息,及时掌握就业市场需求变化。鼓励各地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就业市场需求分析会商机制,协同开展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工作,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收举报事项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网络举报途径、接待场所和时间等渠道信息,并在其举报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举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举报范围和受理、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任免时间、任免文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招考录用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入闱体检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九条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八、建议 提案办理

办理结果

人社部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选好试点单位,做细试点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9号)(赣府厅字〔2020〕49号)
(五)推进服务和结果公开。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一件事”“一链办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人社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