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一、机构概况

机构设置

与职能

机关名称、职能配置、组成部门、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二、法规政策

政策文件

本单位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政策解读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二)解读回应。
1.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3.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4.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二、紧扣宏观政策落地见效深化政务公开
(一)持续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以及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营造良好氛围。
(二)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政策制定机关要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助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畅通本机关政策咨询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加快形成以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为龙头,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联动、对接共享的政策问答体系,增强政策解读效果。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避免设定过高的解读率考核指标催生形式主义问题,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

三、规划信息

专项规划

市场监管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清单管理

1.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2.公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局联发〔2019〕7号)
(五)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委托事项。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部署清理各级政府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办理的事项。属于政府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确需以行政委托方式交由事业单位等承办的行政管理事项,按规定纳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行政执法与监管

1.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3.公布委托书,含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4.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5.公开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

6.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7.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对于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内容,均有指导作用,具体可参照其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XXXX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坚持全面实施。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8号)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的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五、财政信息

部门预

决算

1.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六、重点领域

公共监管

1.公开食品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2.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
3.公开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4.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举报奖励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下列行政审批信息:
(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审批服务指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批件)、标签和说明书样稿等信息;
(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服务指南、审查结果等信息;
(四)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备案日期、备案企业(产品)、备案号等备案信息。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中的有关被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及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监督抽检信息。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公开下列产品召回信息:
(一)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产品名称、注册证书(批件)号、规格、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
(三)责令召回的原因、起始时间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食药监〔2017〕109号)
(五)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定期公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按月发布批准注册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公告。及时公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信息。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逐步推动实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6】《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市监办函(2019)111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四、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加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定期公布全国食品抽检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核查处置情况。建设新媒体发布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定期常态性抽检信息公开机制,增强公众获取抽检结果、了解食品知识的便利度。进一步做好药品上市审批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批准上市药品的受理、审评、审批等相关信息,以及召回产品、停产整顿、收回或撤销证书等情况。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
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9号)(赣府厅字〔2020〕49号)
三、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公开
(一)持续推进民生保障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针对性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校和职业教育招生等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医保监管、疫苗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五河两岸一湖一江”整治和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等方面,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9】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依法实施举报奖励
(一)公示举报奖励规定,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
举报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

1.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
2.及时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
3.在抽样前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三、以政务公开助力调结构
(三)推进消费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消费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公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和全域旅游、体育健身、医养结合、健康管理、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的消费情况,引导消费升级。推进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做好质量提升行动、执法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发布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公开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促进中高端产品供给。及时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加快推进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做好消费者诉求数据分析结果公开工作。加大对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行为的公开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公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开市场监管基础规则文件,包括市场监管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公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价格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级行政机关机构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总局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统计信息;

(六)总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八)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总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任免时间、任免文号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建议 提案办理

办理结果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选好试点单位,做细试点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9号)(赣府厅字〔2020〕49号)
(五)推进服务和结果公开。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一件事”“一链办”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一、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一)总体情况。
这一项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
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历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公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一、对象和内容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编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主要包括网站抽查、安全检查、网站开设整合、“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办理、假冒政府网站处置、人员培训等情况。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二、方式和时间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发布,并在网站首页突出展示。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专栏,集中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工作年度报表。

十、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