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5-01005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 成文日期: 2025-02-1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5-01005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
成文日期: 2025-02-1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其他由监督部门组织的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贵金属饰品是指贵金属材料制成的首饰和摆件。
贵金属摆件又分为五大类:素摆件、镶嵌摆件、手工摆件、浇铸摆件和电铸摆件。
2.2 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和人工宝石的统称。天然珠宝玉石可分为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人工宝石可分为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
珠宝玉石饰品指以珠宝玉石为原料,经过切磨、雕琢、镶嵌、等加工制作,用于装饰的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3.1标识
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用途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表示。饰品的标识可分为印记、标签和其他标识物等。是
3.2印记
打印或刻印在贵金属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印记内容包括:厂家代号、材料、纯度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
3.3标签
与饰品一一对应,可以清楚地被看到的,用于对饰品进行说明的标牌。
3.4其他标识物
除标签和印记外,反映产品标识内容的其他载体,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包装物、发票等。
3.5镶嵌
是指在坯体上镶嵌宝石或其他物体的制作工艺。
4 企业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表1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方法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GB 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 31912 饰品标识
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T 33541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
GB/T 18043
GB/T 30712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产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货号)、同一批次(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出示抽样文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单位做相关介绍,再进行抽样。
6.2.2抽查样品应在企业的成品仓库、销售柜台等地点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量和销售量最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6.2.3抽查样品原则上为1个产品种类抽取1件产品,不抽备样,如有异议,采用原样复检。样品为无损检验,不购买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采样过程拍照留证,检验合格后退还受检单位。
6.2.4被抽查产品应有标识,包括打印在产品上的印记、生产企业为说明产品情况提供的标签以及质量证书、鉴定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包装物等其他标识物。
6.2.5如检验需要,被抽查的镶嵌钻石、珠宝玉石制(饰)品应在双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被抽查单位的专业技师将其从镶嵌坯体上取下,并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并签字确认。在取下镶嵌钻石、珠宝玉石制(饰)品前应进行照相。
6.2.6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3样品接收
对被抽查产品进行封样,封样包装上应有抽样日期、封样人和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或抽样单位标志的签封。被抽查产品的标识,包括产品标签以及其他标识物应与被抽查产品一起进行封样。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或其他可能对公正性、检测结果、综合判定等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放入保险柜并由双人双钥保管。
注意事项: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若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判定。
6.4样品处置
退样由承检机构退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填写退样登记信息。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将样品直接退还给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核对样品后,并填写退样登记信息。
7 检验要求
7.1贵金属饰品检验项目,见表2
表 2 贵金属饰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贵金属纯度 | GB 11887 | GB/T 18043 | |
2 | 质量 | QB/T 1690 | QB/T 1690 | |
3 | 标识(印记、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 GB 11887 | GB 11887 GB/T 31912 QB/T 1689 |
7.2珠宝玉石饰品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珠宝玉石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珠宝玉石鉴定 | 颜色 | GB/T 16553 | GB/T 16553/4.1.1 |
光泽 | GB/T 16553/4.1.1 | |||
放大检查 | GB/T 16553/4.1.2 | |||
折射率/双折射率 | GB/T 16553/4.1.3 | |||
光性特征 | GB/T 16553/4.1.4 | |||
多色性 | GB/T 16553/4.1.5 | |||
荧光观察 | GB/T 16553/4.1.6 | |||
质量 | GB/T 16553/4.1.7 | |||
红外光谱分析 | GB/T 16553/4.1.9 | |||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分析 | GB/T 16553/4.1.10 | |||
2 | 珠宝玉石定名 | GB/T 16552 | GB/T 16552/5.5、附录A、附录B | |
3 | 珠宝玉石品质等级 (标准有要求者) | 颜色级别 | GB/T 16554 | GB/T 16554/4.1 |
净度级别 | GB/T 16554 | GB/T 16554/5.2、5.2 | ||
4 | 标识 | GB 11887 GB/T 16552 GB/T31912 | GB 11887 GB/T 16552 GB/T31912 |
7.3项目判定
7.2.1检验项目符合相应检验要求,该项目判为合格;不符合相应检验要求,该项目判为不合格。
7.2.2重要质量特性项目不符合规定或较重要质量特性项目严重不符合规定,为A类不合格项目;较重要质量特性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次要质量特性项目严重不符合规定,为B类不合格项目;次要质量特性项目不符合规定,为C类不符合项目,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合格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 | 质量特性 | 判定依据 | 项目判定 | ||
符合 | 不符合 | 严重不符合 | |||
贵金属纯度 | 重要质量特性项目 | GB/T 33541 | 合格 | -- | A类不合格 |
珠宝玉石定名 | 合格 | -- | A类不合格 | ||
珠宝玉石品质等级 (标准有要求者) | 较重要质量特性项目 | 合格 | B类不合格 | A类不合格 | |
贵金属质量 | 较重要质量特性项目 | 合格 | B类不合格 | A类不合格 | |
珠宝玉石质量 (标准有要求者) | 合格 | B类不合格 | A类不合格 | ||
饰品标识 | 次要质量特性项目 | 合格 | C类不合格 | B类不合格 |
7.2.3贵金属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项目判为B类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项目判为A类不合格;符合,判为合格。具体符合性判定原则见表5。
表5 贵金属质量符合性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 | 符合 | 不符合 | 严重不符合 |
贵金属质量 | |测量值-标准值|<=|允差| | |允差|<|测量值-标准值|<=3倍|允差| | |测量值-标准值|>3倍|允差| |
7.2.4珠宝玉石品质等级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项目判为B类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项目判为A类不合格;符合,判为合格。具体符合性判定原则见表6。
表6 珠宝玉石品质等级符合性判定原则
| 符合 | 不符合 | 严重不符合 | |
珠宝玉石 品质等级 | 所有分项目级别等于或高于标识级别 | 一项分项目级别低于标识级别一级 | 两项或两项以上分项目级别低于标识级别一级、一项分项目级别低于标识级别二级或二级以上 |
7..2.5标识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项目判为C类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项目判为B类不合格;符合,判为合格。具体符合性判定原则见表7。
表7标识符合性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 | 符合 | 不符合 | 严重不符合 |
饰品标识 | 清晰完整 | 不清晰或缺项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不符合: 1.无名称标识; 2.未注明珠宝玉石材质名称; 3.名称含糊不清; 4.未注明贵金属材料和(或)纯度; |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根据判定标准GB/T 33541-2017的规定,样本中单位样品经检验判定可分为样品合格、样品C类不合格、样品B类不合格、样品A类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8. 1合格判定结论用语:
样品中单位样品不存在不合格项时,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合格。
8.2不合格判定结论用语:
8.2.1样本中单位样品仅有C类不合格项时,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C类不合格。
8. 2.2样本中单位样品仅有B类不合格项或有B类不合格同时又C类不合格项时,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B类不合格。
8.2.3 样本中单位样品仅有A类不合格项或有A类不合格项同时有B、C类不合格项时,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A类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9.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9.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处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9.3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原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