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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10/2025-01544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公开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3-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10/2025-01544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公开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3-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采小课堂】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明确了五种采购方式,财政部于2014年、2022年、2024年陆续出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认定了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三种采购方式。目前,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共有八种。

    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一)适用法律法规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招标

 1.定义: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明确、完整、清晰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应当公开招标。

 (三)邀请招标

 1.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除了投标邀请的形式以外,邀请招标在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环节上均与公开招标相同,评审方法均为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一)竞争性谈判

 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适用情形: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磋商

 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2.定义: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适用情形: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基本区别

 1.文件发放日期:竞争性谈判要求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要求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澄清修改时限:竞争性谈判要求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要求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评审方法: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三、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

 (一)适用法律法规

 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单一来源采购

 1.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仅从一个特定的供应商处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

 2.适用情形: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例如:某高校采购“中国知网”数据库项目,考虑到数据库资源内容的连续性、学科专业针对性,以及数据库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唯一供应商的特点,所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三)询价

 1.定义: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3.基本原则:①公平公开原则。采购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必须公平公开给所有被询价供应商,确保所有供应商掌握等量的采购项目信息。

 ②充分竞争原则。采购方应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以确保询价采购过程中的充分竞争。

 ③一次定价原则。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报价,后期不能更改,采购方不得与供应商就价格进行协商和谈判。

 四、框架协议采购

 为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财政部于2022年推出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一)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情形: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1.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2.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五、合作创新采购

 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于2024年推出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一)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即对于目前市场上没有的、需要研发的创新产品,由采购单位从研发环节提前介入,先购买研发服务,再购买研发产品。

 (二)适用情形: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主管预算单位,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