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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28/2025-01798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3-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28/2025-01798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3-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电梯检测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检院鹰潭检测分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加强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监管,现将《鹰潭市电梯检测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于2025年4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局特设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徐子悦;联系电话:0701-7112613;邮箱:ytsjjtsk@163.com。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鹰潭市电梯检测质量信用等级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加强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等法律法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自行检测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在我市是否依法依规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业务活动,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对许可管理、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自行检测质量、监督检查、事故情况等6类21个评价项目(见附件),分别进行评价计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及投诉举报等工作,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进行累计量化记分。每次记分时应当由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对记分情况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对记分情况有异议,可现场向工作人员陈述理由和提交相关事实。工作人员不予认可的,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对确属需要调整的予以重新定级。

第七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年度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按记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90分至75分(含)的,为B级单位;75分至60分(含)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等级评价结果,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对A级检测机构,实施正向激励措施,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对B级自行检测机构,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对C级自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限期完成问题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助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自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对D级自行检测机构,列入重点单位监管,约谈自行检测机构负责人,督促其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逾期未改正,下一年度仍评为D级的检测机构,将责令暂停在我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

第九条 电梯检测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由监察机构及检验机构组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记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官网上予以公布。鼓励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用电梯检测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切实引导自行检测单位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畅通12315、96369电梯公众监督平台等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施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坚持监管为民的理念,评价活动不得向电梯自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鹰潭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分登记表

自行检测机构名称:                                               评价年度:

检查项目

分值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检查记录

记分

签字

确认

一、许可

管理

1.许可范围

3

超许可证范围实施自行检测的,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仍继续实施检测的,记3分,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2.证书信息

3

在我市固定地址、授权联系人、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告知的,发现一次记1分;责令限期告知的,逾期仍未告知的,发现一次记3分。




3.证书使用

3

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向无资质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或让其他单位、人员挂靠的,发现一次记3分,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二、资源

条件

4.人员管理

10

未书面明确检测点、分支机构检测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发现一次记3分,累计发现2次的,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检验师、检验员数量未持续满足许可规则(承诺书)要求的,发现一次记2分。累计发现5次的,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B级。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的,或使用非本单位的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活动的,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5.人员聘用

5

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缴交、执业注册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次记1分。





6.仪器配置

4

检测所使用计量器具和仪器不满足检测业务的,或未提供有效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发现一次记1分。




7.分支机构、检测点管理

6

省内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即开展业务的,记4分。在现场进行检测时,未按2名持证检验人员一组开展工作的、或未配备与业务相适应仪器设备的,发现一次记2分。累计发现6次的,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三、质量保证体系

8.作业指导书

5

未结合电梯特点制定相应检测作业指导书或未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实施具体检测工作的,发现一次记1分。未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实施检测的,累计发现5次,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B级。




9.检测记录

5

无检测原始记录的,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检测的原始记录、备忘录、检测报告等记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发现一次记1分。




10.检测档案

4

未建立检测档案,发现一次记3分,检测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要求的,发现一次记1分。




11.合同管理

4

未签订电梯自行检测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提供虚假合同的,或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发现一次记2分。





12.质量管控

6

分支机构、检测点检验师未对检测人员开展培训的,或未履行质量管控职责保证检验检测原始数据和技术资料的准确、完整、可靠的,发现一次扣2分。




四、自行检测质量

13.资料检查

4

检测前,未对受检电梯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的,发现一次记1分。




14.运行质量

6

未对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的,发现一次记2分。累计发现5次的,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B级。




15.隐患报告

6

检测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要求停止使用电梯的,或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一次记3分,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




16.投诉举报

6

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使用单位或业主给予较差评价的,经查属实的,一次记1分,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17.超期未检

5

因检测机构原因,导致电梯超期未检测的,发现一次记1分。





18.虚假报告

/

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五、监督

检查

19.接受监督

4

自行检测机构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记录、报表、总结、报告的,发现一次记1分。




20.责令改正

6

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事项,逾期未改正的,发现一次记2分。累计5次的,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B级。




六、事故情况

21.事故情况

5

因检测机构原因,电梯发生一般事故的,一次记2分,其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B级;因检测机构原因,电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一次记5分,其年度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




总分值

100


加分项

5

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度开展公益属性检测活动的,有一次加1分,加满为止。




说明:

1.记分不能代替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自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2.每个检查项目被多次记分的,该项目分值记满为止;

3.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多项记分指标要求的,要同时分别予以记分;

4.有记分的情形,应当由自行检测机构签字确认;

5.本登记表一式两份,监察机构和自行检测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