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5-02086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5-04-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5-02086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5-04-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轻微违法免罚 彰显法治温度】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免罚典型案例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五金水暖店
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一款“seebest视贝”牌LED灯贴,型号:MR18-Y,外包装上印有“专利产品:ZL 202230360474.2”字样,生产日期:202307,制造商:中山市视匠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查询,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专利权人为中山市宜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9日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受让人为中山市视匠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生产日期处于生效日之前,且外包装上未标注专利类别。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号ZL 202230360474.2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且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专利号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并且能够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供货单等证明材料,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75项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鹰潭市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经营者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有效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在专利执法中,既要积极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也要合理把握教育与处罚之间的平衡,体现“三个相结合”。办案机构的做法,不仅规范了专利市场秩序,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向市场经营主体释放了法律的善意和人性温度,为经营主体自主合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宽松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二:江西省某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9日,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内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灵芝油面”及“低温破壁樟芝粉”等相关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商:江西省利芳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6974767870005(条形码)”“6975105440010(条形码)”等字样。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函复,上述涉案的“灵芝油面”、“低温破壁樟芝粉”的条形码所有人并非当事人所有。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灵芝油面”、“低温破壁樟芝粉”货值金额共计870元,销售获利无法查明。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第四条第一款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之行为。应当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积极改正,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符合《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4.0版》第19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中的免罚情形,鹰潭市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品条码如同商品的“身份证”一样,其反映商品的具体信息,具有唯一性。商品条码未经注册不可被任意使用,任何伪造、冒用、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行为将被行政处罚。
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平时可使用“条码溯源”微信小程序确认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外包装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若需要消费者维权,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把握执法尺度和传递法治温度中找到最佳结合点,更多地采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方式及时纠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