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10/2025-02430 |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公开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4-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10/2025-02430 |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公开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4-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政采小课堂】政府采购质疑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体系中设置了特有的质疑投诉制度。本期将重点介绍政府采购质疑:
一、质疑的提出
(一)质疑的主体。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二)质疑的形式。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法定质疑期限。供应商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质疑答复注意事项
(一)答复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答复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核实质疑材料、查阅有关档案文件的基础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质疑答复内容,针对明确的质疑事项逐一答复,从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三)质疑事项的处理。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是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