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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28/2025-02409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工作计划 成文日期: 2025-04-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28/2025-02409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工作计划
成文日期: 2025-04-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现将《2025年鹰潭市食品 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 作的要求,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监督检查,防范食品生产 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 印发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赣市监办食生 〔202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国办发〔2024〕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的规定,结合鹰潭实际,制定2025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把监督检查  作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系统推进食品生 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法治监管、 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以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基础,飞 行检查、体系检查、异地交叉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检 查为补充,统筹涉企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和任务要 求。持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整治 力度,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切实发现找准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 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 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生 产企业),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三、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食 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要点要求。

四、监督检查频次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局)要按 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定规范》 (DB36/T  1876 -2023)的要求,结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分类确定监督检 查频次:A 级食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B级食 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C 级食品生产企业,每 年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 D 级食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 于4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 求,统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原则上以属地检查为主,



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体系检查等覆盖全部检查要点 的监督检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联动参与,进行同步日常监 督检查,合并计算一次监督检查。

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原则, 由各区(市)局在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时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监 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等。

五、监督检查计划

各区(市)局应持续推进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应覆盖辖区内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重 点开展肉制品、白酒、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网红食品、预 制菜、饮料(含包装饮用水)、蜂产品、食品添加剂、糕点等重 点品种的监督检查,并将抽检不合格、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 较为突出、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较大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者列为 重点检查对象。

(一)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组织开  展,包括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交叉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其他监督检查。

1.飞行检查。组织对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转办交办、舆 情处置、数据监测、省市级重点和专项工作等涉及的食品生产者,



经研究评估确定检查名单,适时实施飞行检查,实地督查抽查各 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指导各地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2.体系检查。组织对全市部分规模以上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 业实施体系检查7家。

3.异地交叉检查。组织各区(市)局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异地 交叉检查,合理分配检查区域,抽调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交叉 检查组,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开展异地交叉检查行动。

4.“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检查。各区(市)局要按照市局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文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

展检查,具体任务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分配,各区(市)局要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收任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开展 双随机检查工作。

5.其他监督检查。由上级部门部署安排或因突发事件经市局 充分研究评估确需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二)县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各区(市)局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 划,并按属地监管原则,依据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食品 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风险等级、信 用档案记录等实际因素,编制所辖区域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 划,向有关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参与省、市 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1. 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 查。应当根据本地监管实际情况部署安排,采取合理双随机的方 式,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者信用状况, 随机选取食品生产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企 业停产期间,需开展以核实其是否停产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

2.飞行检查。组织对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转办交办、舆 情处置、数据监测、省市县级重点和专项工作等涉及的食品生产 者,结合本地实际,实施飞行检查。

3.其他监督检查。由上级部门部署安排或因突发事件经各区 (市)局充分研究评估确需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并督促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配 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切 实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记录,应对食品 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 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领导,切实履职履责,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全年食品生产监



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问题整改。 各区(市)局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 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 企业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三)加强告诫提醒。要针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重点高风 险品种组织开展风险会商,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参加,及时通报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研究防控措施,提出规范要求。对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多批次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 生产企业要实施约谈,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 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加强帮扶指导。要秉承“以服务促监管、寓监管于服 务”的理念,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强化对企业的帮扶指导, 帮助企业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对涉及生产工艺、管理体系、检 验检测、标签标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组织专家开展帮扶。

(五)加强信息管理。各区(市)局对符合《江西省市场监 管部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黑 名单”)的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食品安全“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 等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数据录入。 要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在省局 数智一体化平台建设完成前,各(区)市局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 检查使用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系统,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检 查使用市局数智化一体监管平台,确保监督检查数据按要求及时 录 入 。

(七)加强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 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严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趋利检查、以权谋私等行为。如发现涉嫌党员、公职人员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