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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07/2025-02732 发文机关: 市公安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5-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07/2025-02732
发文机关: 市公安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5-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鹰潭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鹰潭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请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构建共治共享良好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生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生产经营属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法使用鸡肉、猪肉、鸭肉等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驴鹿肉及其制品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养殖场(户)及其他单位、个人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以及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犯罪线索。

(四)夜市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鸡等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未经定点屠宰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

(六)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中,涉及绿色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重点产品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线索;农村地区用低质量、劣质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违法犯罪线索。

(七)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八)涉及农村食品安全、校园食品安全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二、线索举报说明

(一)检举、揭发、提供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时间、地点、类别等,举报违法犯罪事实有实物、图片、音视频等必要的证据。

(二)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线索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举报奖励措施

凡检举、揭发、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公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五、线索举报方式

(一)举报受理电话:110;0701-6695110

19007016625(微信同号)  刘警官

(二)邮寄举报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21号(鹰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邮编:335000。

特此通告


鹰潭市公安局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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