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28/2025-02841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5-05-2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28/2025-02841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5-05-2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轻微违法免罚 彰显法治温度】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免罚典型案例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超市店网络销售用水产品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01月13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的花洒喷头未标注水效标识。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加盟公司采购了该批花洒喷头4个,洗澡喷头2个,采购时花洒喷头包装有水效标识、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信息,随后将产品在外卖平台上架销售,但未在产品展示主页面标注水效标识。当事人网络销售用水产品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水效标识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符合《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鹰市监联发[2024]17号)第四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水效标识是衡量用水产品节水性能的“绿色身份证”,国家对此有明确的标识管理规定。经营者应主动学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法规,严格履行产品标识标注义务,避免因疏忽引发合规风险;消费者在选购花洒、坐便器等生活用水产品时,请认准产品页面或包装上的水效标识,优先选择高水效等级商品,以实际行动践行节水理念,共同推动绿色低碳生活。
案例二:江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极限化用语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江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区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江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产品简介中使用了“鹰潭首个城市墅质生活大盘”字样。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使用极限化用语对楼盘销售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之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后积极改正错误,删除相关字眼,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页面点击量较低,危害后果轻微,且初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符合《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3.0版》第二部分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执法部门以教育代处罚,既遏制了违法广告的宣传苗头,又引导企业规范营销行为,通过“普法+整改”模式,推动新业态主体合规经营,体现了对市场创新包容与规范并重的治理智慧,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不因“小错重罚”影响生存和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活跃度和经济健康发展。
(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