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T0010/2025-03055 |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非税收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5-05-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索 引 号: YT0010/2025-03055 |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
文 号: |
组配分类: 非税收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5-05-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转载】水资源税授权事项落实情况政策解读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赣财规〔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我省有关授权事项落实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采取“退坡式”做法,将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12%逐步调整为9%。其中,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自2029年1月1日起,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主要考虑:一是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水资源费改税后,计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要考虑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二是我省设置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主要参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提出“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明确“城镇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为10%和12%”规定。三是随着我省实施供水管网更新,全省平均管网漏损率会呈现下降趋势,采取“退坡式”做法,更符合我省公共供水企业运行变化实际,也可以有效传导节水信号,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
《通知》第二条明确了全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水资源费改税前,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规定,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不区分贯流式(直流式)、循环式均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考虑到三部委印发的《办法》明确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我省延续现行做法,对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不区分贯流式(直流式)、循环式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具体适用税额
《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水资源费改税前,我省执行标准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为依据。此次试点,我省参照大多数省份做法,按照用水类型、用水行业来设置水资源税税额,平移我省现行不同行业取用地表水收费标准来设置地表水税额,平移我省现行不同行业取用地下水收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来设置地下水税额。
四、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情形
《通知》第四条明确了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水资源费改税前,按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省对农业生产取用水超出规定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此次试点我省延续现行做法,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有效减轻农业生产生活取用水负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
http://jxf.jiangxi.gov.cn/jxsczt/zcsd/content/content_1875179304764776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