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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T0028/2025-02488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5-05-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28/2025-02488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5-05-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维护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进行如下合规提示:

1.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4.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6.发布药品广告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须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时,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并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7.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8.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9.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

(广告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