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YT0028/2025-03578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
|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2025-07-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索 引 号: YT0028/2025-03578 |
|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 成文日期: 2025-07-01 |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的答复
陈熙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职业打假乱象,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办理情况
收到建议后,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通过书面发函、专题对接等方式,充分征求市司法局、公安局部门的意见,主要围绕部分职业索赔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监管部门权威对经营者进行要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敲诈勒索,浪费行政执法资源等问题进行研究。
二、具体问题分析
职业打假乱象的治理面临法律界定、行为认定、权益平衡等多重挑战:
(一)法律概念界定模糊。“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并非规范法律术语,其法律地位(特别是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精神指出,对“知假买假”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对于职业索赔人群体是否应同等支持,需进一步探索。
(二)司法实践存在难点。核心难点在于职业打假人诉请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获支持。鉴于食品、药品行业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旨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食药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意是惩罚违法经营者、遏制违法行为,而非让个人以此牟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解释和典型案例中明确,支持惩罚性赔偿应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超出此范围(如多次、大量购买)的索赔请求,特别是针对标签瑕疵等非实质安全问题,法院不予支持十倍赔偿。
(三)行为认定标准缺乏。如何有效区分正当维权与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滥用权利的职业索赔行为,是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这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目的(是否真实消费需求)、行为方式(是否高频次、模式化索赔)、索赔内容(是否聚焦非实质瑕疵或夸大损害索要高额赔偿)等多重因素。
(四)行刑衔接有待加强。对极少数职业打假人逾越法律边界,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如鹰潭信江2023年侦办案例),需要市场监管与公安机关更紧密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击震慑。
三、主要工作
基于以上分析,并充分吸纳各协办单位意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聚焦源头治理和系统施治,已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指导意见。依法规范职业打假和恶意商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着深远影响,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局等多部门的协调对接,通过公文平台征求多部门的意见,推动制定《关于依法规范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进行界定,明确该行为是是指既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也不为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实施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坚持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界定,为依法规范处置市场监管领域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边界,重点研究其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及索赔主张的合法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仍被定为消费者,其退赔主张可获支持,但需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多次、大量购买行为不予支持十倍赔偿,仅在合理消费范围内认定赔偿请求。
(三)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和机制。制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细化警告及小额罚款案件现场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操作规范,统一文书模板;草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指南》,明确主体审查、证据规则、程序合规等审核要点,督促执法办案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严谨、合法;同步编制《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分类梳理多部核心法规,为精准执法提供基础支撑。
(四)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事项“三张清单”制度,聚焦职业打假高频举报领域(如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用语等), 进一步量化和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着力实现“类案同罚”,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动态更新并正式印发了《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版》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特别细化了涉及标签瑕疵等易被职业打假利用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具体情节认定标准以及对应的减轻、从轻处罚的具体幅度范围。2025年上半年以来,共办理减轻处罚案件50件、不予处罚案件26件(其中部分涉及职业打假举报的轻微瑕疵问题),减免罚款331.35万元,有效减轻了诚信经营主体因无心之失或微小瑕疵面临的负担。
(五)强化复议监督与调解。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我局协同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案件审查纠错力度,市司法局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涉投诉举报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出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适用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决定,促进市场监管部门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二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对确实存在问题或者瑕疵的产品和企业,市司法局督促和指导我局、涉案企业与投诉举报人开展调解,倒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三是延伸复议治理效能,针对企业因产品包装、标识标签存在瑕疵等被投诉举报的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处理中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相关问题,有效避免职业打假人通过恶意投诉举报攫取不正当利益,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行刑衔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职业打假人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经梳理排查,2023年信江辖区曾成功侦办1起跨省流窜、以“毁容”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美容院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职能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接收、核查我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依法快速响应处置,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作用,对查实的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加大依法打击惩治力度,形成高压震慑,切实保护合法经营主体权益。
四、下一步重点工作。
我局将继续深化与市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制定落实《指导意见》,持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处置联合协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司法、信访、行政审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定期对本辖区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工作进行分析研判、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二)建立名录库。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由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通报至同级联合协作部门。强化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信息汇总共享、异常名录互认、数据实时动态更新。
(三)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大对经营主体的宣传、培训,引导经营主体合规守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自我防护能力。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和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经验交流。
附: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 3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案由 | 整治职业打假乱象,优化营商环境 | 提案编号 | 168 | |||||||
提案者 | 陈熙恒 | 联系电话 | 13870187780 | |||||||
主办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协办单位 |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 |||||||
办理答复过程 是否与您沟通 | 是 | 否 | ||||||||
办理态度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办理结果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 ||||||||||
提案者签名 (盖章) | 填表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