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2025年8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现将《条例(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


通讯地址:鹰潭市经济大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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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doc


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与协调机制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阳际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是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区界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鹰潭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解决江西阳际峰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适当的保护资金。

鹰潭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江西阳际峰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鹰潭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西阳际峰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江西阳际峰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将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贵溪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火灾的预防,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以及其他林业有关工作。

贵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贵溪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统一确权登记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贵溪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西阳际峰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与协调机制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江西阳际峰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培育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开展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和保护区有关的科学研究;

(六)监督管理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的生产、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加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资源网格化、数字化管理;

(八)依法或者受有关部门委托,查处破坏江西阳际峰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进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资源保护检查站。

资源保护检查站负责对运输进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和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查验;对违法携带火种进入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文坊镇、冷水镇、樟坪畲族乡人民政府,以及冷水林场、双圳林场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江西阳际峰保护区联合保护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作协调。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其他联合保护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共同制定保护公约,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坊镇、冷水镇、樟坪畲族乡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文坊镇、冷水镇、樟坪畲族乡人民政府及冷水林场、双圳林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江西阳际峰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强生态管护,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

(一)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

(二)白颈长尾雉、黄腹角雉、黑熊等当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三)大黄花虾脊兰、长序榆、南方红豆杉等当地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阳际峰景天、阳际峰马铃苣苔等当地特有物种;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

第十三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界线上设立界碑、界桩等界标。

第十四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面积、界线、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按照其性质、范围、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进行。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场)、村的意见;所在地乡(镇、场)、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保护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调查观测、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十七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用火、烧荒;

(二)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

(三)放牧,非法采挖野生植物、药材,非法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

(四)引入生物新物种;

(五)非法开垦、探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占地;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以及其他保护管理设施;

(七)擅自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对大黄花虾脊兰、长序榆等珍稀濒危植物,阳际峰景天、阳际峰马铃苣苔、溪水景天、东南卷柏、短芒复叶耳蕨等特有物种及其生境的保护,可以设立保护标志或者采取特定保护措施,并对其分布规律和种群变化进行监测和研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及周边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采取依法划拨、征收、征用等方式,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保护和管理;对珍稀濒危及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特有物种生境地和栖息地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逐步采取划拨、征收、征用等方式,加大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赎买、租赁、置换、设定地役权等方式,与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协议,对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或者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产业发展扶持、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属地责任,将保护区管理机构列为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并将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森林防火纳入本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森林防火监测预警预报、巡护检查、火险监控等日常预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应急保障水平。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运用无人机低空巡护、野外红外相机技术、物联网数据自动化采集等科技手段,开展保护、管理活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巡护制度,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特定保护对象状况和变化情况,对破坏江西阳际峰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并加强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严格按程序处置、报告疫情,严防动植物疫源体输入输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的建设应当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保障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政府及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将当地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特色优势产业,实现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生态产品价值,加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与周边地区的绿色合作,共享绿色发展成果。

第二十七条  江西阳际峰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保护的要求,并符合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严格控制科研监测及保护设施建设;确需建设野外观测站、样线样地、巡护通道、森林防火等科研监测及保护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实验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与保护管理、科研监测、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及文坊镇、冷水镇、樟坪畲族乡人民政府及冷水林场、双圳林场的治理,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提升、文旅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示范建设,帮助区域内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保护区周边居民就业培训、医疗教育、生态移民等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工作,促进保护区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第三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贵溪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文旅等有关部门,文坊镇、冷水镇、樟坪畲族乡人民政府,以及冷水林场、双圳林场等有关单位,根据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状况,在实验区内划定茶园、竹林、人工商品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边界,指导周边居民和经营单位开展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在森林生态系统监测、迁徙物种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控、自然资源发掘及可持续利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场馆,编制具有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视听资料,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人员进入江西阳际峰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相关活动,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四)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五)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非法开垦,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三)在缓冲区旅游、登山、探险、宿营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以及其他保护管理设施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未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调查观测、采集标本所得的资料和实物予以没收。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破坏保护管理设施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违法行为人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在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在江西阳际峰保护区内野外用火、烧荒、放牧,引入生物新物种,擅自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以及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造成江西阳际峰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贵溪笔架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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